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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中日“冲之鸟”岛礁属性之争端

作者:朱凤岚 来源:《新亚洲论坛》 时间:2010-08-19
  【摘 要】中日两国在海洋权益问题上存在诸多争端。其中,围绕日本最南端的“冲之鸟”是岛屿还是岩礁及其所享有的海洋权益之争甚为突出。中日两国均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有关岛屿的规定,对“冲之鸟”作出了不同判断和解释。日本主张冲之鸟岛是岛屿,应该享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中国则认为冲之鸟是岩礁,无资格享有与岛屿等同的海洋权利。

  【关键词】冲之鸟 岛礁属性 海洋权益争端

  作者朱凤岚,史学博士,中国社科院亚洲太平洋研究所副研究员,韩国东西大学访问学者(北京 100007)

  随着1994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正式生效,全球范围内围绕海洋权益的争端甚嚣尘上,沿海国之间的岛屿主权以及海洋划界争端此起彼伏。中日两国隔东海相望,出于维护各自海洋权益的目的,两国不仅在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上的争端突显,而且还在岛屿和岩礁的属性及其相关的法律地位的理解和实践上存在严重分歧。根据《公约》新制定的岛屿制度的有关规定,2008年11月12日,日本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了包括以“冲之鸟”为基点的外大陆架界限延伸申请案,引发中国(包括韩国)的强烈反对,从而使“冲之鸟”成为中日两国海洋权益争端的新结点。

  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岛屿的有关规定

  国家的领土构成包括陆地和水域及其底土和上空,即领陆、领水和领空三部分。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领水附随于领陆;领空和底土又附随于领陆和领水。也就是说,如果领陆发生变动,附随于领陆的领水、领空和底土亦随之变动。因此,领陆是领土最重要的部分,是领土的主要成分。领陆又包括陆地领土及其附属岛屿。

  国际社会围绕岛屿制度的争议要追溯到二十世纪中后期。1930年,在国际联盟召开的海牙国际法典编纂会议上,负责编纂领海制度的小组委员会曾提出过岛屿制度的草案,但由于该会议没有形成正式文本,有关岛屿制度的讨论未能深入。1958年,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在广泛讨论国际法委员会草拟的有关领海、公海、渔业和大陆架条款的基础上,通过了《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公海渔业及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大陆架公约》及《公海公约》等4个公约。其中,在《领海和毗连区公约》中,对岛屿作了如下界定,“岛屿是指周围环水并在高潮时高出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 同时规定岛屿可根据本公约的有关规定拥有领海。当时,国际海洋法的发展还基本处于起步阶段,并没有对岛屿本身的特质加以讨论,只是简略地提出了一个笼统性的定义。

  二十世纪60年代,随着海洋资源的大规模商业开发以及发展中国家的纷纷崛起,世界范围内海洋权益争议加剧。在此背景下,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于1973年在纽约召开。在海底委员会的分组会上,各国对于岛屿制度提出了许多方案和意见,争论也异常激烈。从对岛屿制度的争论内容看,大致可以划分为“分类派”和“综合派”两大派别。“分类派”认为,对不同类型的岛屿应该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在此基础上不同的岛屿享受不同的海域权利;“综合派”则认为,岛屿不分大小,不应分类,所有的岛屿都应该享有相同的海域权利。[①]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争论只是针对岛屿是否应该享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而展开,而在岛屿不分大小都应该享有12海里领海权利问题上的主张却是一致的。

  在对岛屿的定义问题上,各国也存在很大分歧,特别是对岛屿面积的大小、人口以及是否能够维持本身的经济生活等要素产生了争议。其中,马耳他代表主张,应以面积大小来区分岛屿和小岛,并强调,岛屿的定义应是“自然形成的面积超过1平方公里且在高潮时高出水面的陆地区域”,而小岛的定义应是“自然形成的面积不足1平方公里且在高潮时高出水面的陆地区域”。罗马尼亚代表认为,无论是岛屿还是小岛,若不能居住且无经济生活,则不能拥有大陆架和其它自然形成的海域。对此,希腊、日本、法国、意大利、英国、牙麦加等岛国进行了反驳。鉴于各国的意见分歧无法统一,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岛屿制度的行文,原则上借鉴了1958年《领海和毗连区公约》中的相关规定。

  鉴于世界上已有150多个国家签署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可见其已经成为一种普遍性的国际法规则。故此,本文所涉及的国际法制度原则也限定在该《公约》的第八部分岛屿制度,具体指第121条[②]。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共包括三款。第一款对岛屿作了如下定义:“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此定义强调了构成岛屿需满足三个充要条件,即四面环水、在高潮时高于水面、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

  第二款规定,“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岛屿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按照本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此款强调了岛屿具有与陆地领土相同的海域管辖权利,其界限划定方法与其他陆地领土也是一样的,即可以享有12海里领海、24海里毗连区、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以及200海里大陆架甚至最远至350海里外大陆架等等权利。

  第三款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这一款应该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岛屿制度的核心内容。此款强调岩礁不能享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但也并没有明确规定岩礁可以拥有领海及毗连区。同时,在修饰岩礁的定语之前的“不能维持人类居住”与“其本身的经济生活”之间,使用了“或者”一词,这可以解释为,凡是不具备这两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均可以判断其为岩礁;或者可以解释为,凡是不具备这两个条件中任何一个的岩礁,不应享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还可以解释为,能够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可以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诚如汉斯·摩根索言,“为了寻求能协调所有不同的国家利益的共同基础,普遍性条约中所体现的国际法规则,势必通常是含混模糊的,以使所有签字国认为法律文件承认了自己的国家利益。”[③]那么,作为联合国召开时间最长、规模最大的国际海洋法立法会议上获得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其规则的含混模糊更是可想而知的。为此,可以说正是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岛屿制度的模糊性,为中日两国在冲之鸟岛属性问题上的争端埋下了伏笔。

  二、冲之鸟岛的史地背景及中日争端的由来

  “冲之鸟岛”是太平洋上的两块小岩礁(东露岩和北露岩)。具体位置在北纬20度25分31秒,东经136度04分11秒,是日本公布的四至点中最南端的点。2002年1月,日本国土地理院将东露岩改名为“冲之鸟岛”或“东小岛”,将北露岩改名为“北小岛”。2005年3月,日本将这两块岩礁登记为东京都小笠原村冲之鸟岛1番地(北小岛)和2番地(东小岛),邮政编码为100-2100,并有18人将户籍移至此地,但目前无人居住。

  据资料记载,1543年西班牙人贝尔南多最早在冲之鸟一带海域发现一处岩礁,并命名为“(Abre Ojos:睁眼看之意)”,但这块岩礁是否是“冲之鸟”,目前还有争议。1565年6月21日,西班牙第一任菲律宾总督莱加斯比率舰队在日本东南部海域又发现一块酷似帆船的岩礁,莱加斯比为其取名为“(Parece Vela:扬帆)”。西班牙1639年以前出版的海图上,确有一个标注为“扬帆”的岩礁,从经纬度来看,“扬帆”当为现在的“冲之鸟”。

  据德国人西博尔德所著《日本(Nippon)》记载:1789年9月,英国人道格拉斯从夏威夷群岛启程向中国航行途中,在北纬20度37分,东经136度10分发现了一座长约5英里的岩礁。此后,该岩礁也被称为“道格拉斯礁”(Douglas Reef)。1922年,日本海军省水路部(现日本海上保安厅海洋情报部)利用“满洲”号测量船对该礁进行了两次调查和勘测,发现各国的水路图中并没有对此礁的任何记载,为此,计划在此礁盘上建水上飞行基地,出于军事上的考虑,海军省希望提出申请希望尽快确定该礁的领有权。

  1931年5月8日,当时日本内务大臣安达谦藏签发内务省海地第二号文,提请内阁总理大臣若槻礼次郎将“道格拉斯”珊瑚礁更名为“冲之鸟岛”编入东京府小笠原支厅管辖。5月15日,外务省法制局召集该省欧美局、条约局以及海军省、拓务省、内务省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商讨该提请案。为避免引起外界关注,会议决定不采取外交宣言通告方式而采取内务省发布告示的方式将“冲之鸟岛”编入日本领土。[④]1931年7月6日,内务省发布第163号告示,将“冲之鸟岛”纳入东京府小笠原支厅管辖。

  1933年,日本海军水路部利用“胶州”号测量船对该岩礁进行了地质、地貌、地磁、水深等综合调查。参与此次测量任务的水路部测量科科长田山利三郎在1952年5月发表的《南洋群岛的珊瑚礁》论文中指出,“冲之鸟” 既没有中央岛,亦缺少泻湖,应该属于介于环礁(atoll)与礁盘(table reef)之间的准礁盘(Almost table reef)。此外,堀信行在其所著《日本的珊瑚礁》中,也将“冲之鸟”归类为礁盘。

  日本于1983年2月7日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后,便开始以科技力量保护这两块孤悬于本土千里之遥且受海水侵损日甚的小岩礁。[⑤]1987年7月,自民党内部成立“海洋孤岛议员恳谈会”。9月28日,国会议员、专家学者组成的“冲之鸟岛应急保护对策特别讨论委员会”召开会议,联名呼吁政府加紧保护濒临消失的“冲之鸟岛”。10月2日,建设省(现国土交通省)派遣“航洋丸”调查船赴该海域进行大规模调查,并决定投巨资抢修“冲之鸟”。从1988年4月至1989年10月,日本共耗资285亿日元,在东露岩和北露岩周围放置了9900个铁制防波块,并在露出海面的岩体周围浇铸了水泥防护层。此后,日本政府对该岩礁的维修工作从未停止,每年的维修费高达2亿日元。

  1996年6月,日本颁布《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法》和《关于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渔业等主权权利的法律》,同时宣布“冲之鸟岛”拥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权利。1999年6月,日本内阁会议决定将“冲之鸟岛”作为建设省直接管辖的海岸,其管理资金全部由国库负责。

  在日本宣布为冲之鸟岛划定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以前,该海域作为航行自由的公海,一直是中国船只可以自由出入的传统海域。但是,随着2004年5月中日东海争端的加剧,特别是自中国明确“冲之鸟”是“岩礁”而非“岛屿”故此不能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立场后,为了使“冲之鸟岛”成为名副其实的可以利用的“岛屿”,日本有关部门便开始通力合作全面打造“冲之鸟岛”:东京都制作了冲之鸟岛的大型系列宣传资料,并在该岛礁上投放了3座人工鱼礁;海上保安厅加大了对该海域的巡查力度,以阻止中国海洋科考船进入该海域实施科学调查;水产厅通过实施“在恶劣繁殖条件下开发增值养殖技术调查项目”计划,于2006年5月开始在该礁盘上养殖珊瑚礁;国土交通省则于2007年3月在冲之鸟礁上设置了光照距离达24海里的航标灯,并已通过国际航道局将其标注在了国际航海图上;日本海洋政策研究财团自2004年11月组织由专家学者记者组成的大型考察船实地考察外,每年都向政府提交题为《有关冲之鸟岛维持再生的调查研究》报告书,为日本政府的决策提供科技、法律支持。

  三、中日双方对“冲之鸟岛”争端的权利依据

  如前所述,二战期间,日本出于军事上的考虑,以内务省发布告示这一巧妙的手法悄悄将“冲之鸟岛”置于其领土主权管辖范围。由于该岛距日本本土遥远且自然条件恶劣(台风经过时刻掀起十几米海浪),故在战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日本并没有对它采取任何措施,而是直到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后,才不惜一切代价地采取各种措施加以保护,说到底还是为了提升该“岛”的巨大海洋权益。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新设立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岛屿制度不仅大大增加了沿海国家对海域范围的管辖权,更使群岛国家成为该公约的最大获益者。根据《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沿海国的大陆架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对于超过200海里的外大陆架范围,则需要按照一定的技术标准确定外部界限。[⑥]如前所述,在岛屿制度中规定,岛屿也可享有与陆地领土相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也就是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一个孤立的小岛,即可获得半径为200海里、面积约为125600平方海里(约40万平方公里)的圆形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如果其地形、地貌符合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制定的技术指标,还可申请超过200海里的外大陆架。

  根据《公约》及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规定,申请延伸外大陆架界限的国家最迟要在2009年5月31日前提交申请案。日本从1983年开始进行大陆架调查,经过26年的精心准备,于2008年11月12日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了长达3000页、重约150公斤的外大陆架界限划界申请案,[⑦]而这其中就包括以“冲之鸟岛”为基点的海域。

  针对“冲之鸟岛”是岛屿还是岩礁,其实日本是非常清楚明白的,不然也没必要在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后迫不及待地采取种种措施(又是种植珊瑚、又是安装金属块等等)加以保护了。引发有关争论的焦点,不仅仅是“冲之鸟岛”是“岛屿”还是“岩礁”的问题,而且涉及到什么样的岩礁才可以拥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问题。

  日本认为,“冲之鸟岛”完全满足《公约》第121第一款的岛屿三个要件:即(1)四面环水;(2)在高潮时高于水面;(3)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据此,“冲之鸟岛”当然有资格拥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例如, 1999年4月16日的众议院会议上,日本外务省经济局局长大岛正太郎在回答议员有关冲之鸟岛的质询时表示,“该岛满足121条第一款规定的岛屿条件,是‘岛’不是‘岩’,另外,第三款是关于不是‘岛’是‘岩’的规定,况且没给出岩的定义,即使以往的国家实践上看,也不能成为因此规定特定的地形不拥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根据。”[⑧]

  日本国际法界的专家学者更是对121条作了详尽的阐释和分析,主要立场是:121条第三款关于“岩”的规定,一般可以理解为,只要满足两个条件中的一个,即“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者“不能维持本身的经济生活”,该“岩”则不能拥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该款进一步可解释为,这两个条件中倘若有一个是可能的话,即“能维持居住”或“能维持经济生活”,那么,该“岩”则可以和岛屿一样。[⑨]。此外,第三款中的“人类居住”或“经济生活”也不明确,像“冲之鸟”这样的岛屿,通过现在的科技手段使完全可以实现人类居住的。[⑩]鉴于目前在岛屿制度上出现的混乱解释,有日本学者提出,《公约》在前言中确认了“未予规定的事项,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基准”,冲之鸟岛应作为“未予规定的事项”,按照国际习惯法,冲之鸟岛应该拥有200海里渔区,同时也应该享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⑪]

  针对日本主张的“冲之鸟岛”拥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等海洋管辖权利的立场,中国外交部曾于2004年12月10日作了如下评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的规定,岩礁不具备主张专属经济区的条件,公约的具体条文主要是两句话,第一,岛屿应是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第二,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这两条是公约的原文,构成一个完整的概念。日方对‘冲之鸟岛’可以主张的海域的性质和范围由不同的认识,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妥善处理由此产生的问题。”[⑫]2008年11月,日本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包括“冲之鸟岛”在内的外大陆架划界申请案后,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于2009年2月6日以书面方式进行了反驳,明确表明了如下立场:所谓的“冲之鸟岛”实际上是《公约》第121条第3款所指的岩礁。并提请委员会委员、《公约》缔约国和联合国会员国注意,日本将冲之鸟礁列入其划界案是不符合《公约》的。[⑬]2009年9月15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在例行记者会上,针对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下属的工作小组已开始着手审议日本外大陆架划界延伸申请一事,再次强调,“日本以不能维持人类居住、也不能维持自身经济生活的冲之鸟礁为基点主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已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⑭]这说明,中日两国均以《公约》121条为依据,但对“冲之鸟岛”是否享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权利问题却出现了截然相反的结论。

  中国学术界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岛屿制度、“冲之鸟岛”的属性及法律地位等问题虽有一些研究成果,但与日本对此问题的研究相比还显得十分薄弱,而且相关学者之间、甚至学者自身的观点都自相矛盾。比如,龚迎春认为,“冲之鸟岛”只是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陆地区域,是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享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⑮]贾宇认为,以钢筋水泥人工造就的“冲之鸟”要求相应范围的海域显然缺乏法律依据。[⑯]王泽林认为,虽然“冲之鸟岛”是自然形成的,但日本的加固行为破坏了自然作用,影响了其自然形成以及自然存在的情况……从“冲之鸟岛”在高潮时只能高出水面1米且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的区域就可得出结论,该岛符合《公约》121条第三款的规定,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⑰]张卫彬认为,“冲之鸟”并不具备“自然形成”这一要件,它不过是在自然形成的礁石上面人工造成的陆地区域,这从其在海水涨潮时其中一块礁石露出水面仅6 厘米可以很清楚看出这一点。[⑱]吴卡在《中日“冲之鸟”争端的国际法分析》一文中,对“冲之鸟岛”的定性是岩礁不是岛屿,[⑲]但同一作者在《“冲之鸟”岛礁属性辨析》一文中,又认为,“冲之鸟”属于岛屿范畴,而且是岛屿中的岩礁,虽然日本主张“冲之鸟”是岛屿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其根本错误在于其主张是片面的,它只强调了‘冲之鸟’的岛屿属性而否定了其岩礁属性。[⑳]

  总之,中国学术界目前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岛屿制度的研究还处于功能性阶段,重点在于驳斥日本对岛屿制度、特别是对“冲之鸟岛”的理解和实践上,虽然一致认为“冲之鸟岛”不能享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权利,但是针对岛屿制度本身的法理研究还没有深入展开。

  四、结语

  中日两国对于“冲之鸟岛”的不同立场,表象上看似乎是因岛礁属性及其法律地位而导致的海域管辖范围的争议,但实际上它反映了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国际社会自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以来对岛屿制度争议未能彻底解决而导致的概念模糊问题;二是中日两国之间的海洋安全与海洋权益博弈问题。

  首先,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经过争议、妥协形成的岛屿制度,在措辞和行文上非常暧昧、模糊。从相关的国家实践看,国际社会对于“岛屿”和“岩礁”属性及其所拥有的法律地位尚不统一,有些国家主张并对“岩礁”设立了专属经济区。例如:委内瑞拉对位于加勒比海、距其本土500公里处的孤岛(Aves Island)设立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尽管该“岛”仅是一座长375米、宽50米的珊瑚礁沙洲,且与多米尼加存在主权争议。法国对位于东太平洋上的克利伯顿岛(Clipperton Island)设定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而该“岛”是由珊瑚礁和火山岩构成的面积约1.6平方公里的岩礁。墨西哥对位于距太平洋沿岸数百公里的由无人小岩礁构成的群岛(Revilla Gigedo)设立了专属经济区。[21]而有些国家则认为“岩礁”不能拥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例如,地处北大西洋的罗科尔岛(Rockall),是一块高23米、直径27米的塔状岩礁,为了觊觎其海洋经济价值,英国、爱尔兰、挪威及冰岛都曾主张对其拥有主权,但《公约》生效后,这些国家经过协商认为该岛不应拥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从而将其视为公海上的岩礁。[22]此外,对于《公约》121条关于“岛屿”和“岩礁”的界定及解释,国际法学界的意见也存在很大分歧,目前基本上处于无章可循、各说各话的阶段。日本也正是抓住国际社会对岛屿制度争执不休、尚无定论之机,将《公约》的岛屿制度条款,当成了追求本国海洋利益的“救济工具”。

  第二,“冲之鸟岛”曾作为旧日本海军的监测基地发挥过重要军事作用,而今,该海域的经济价值和战略地位更是凸显。据日本海洋政策研究财团的调查报告称,在“冲之鸟岛”60海里内,每年的过往商船达1000多艘,途经此海域的主要航线是:由澳大利亚、新西兰运往日本北关东、东北及北海道方向的矿石运输船;澳洲运往中国(日本的一个地区)及北九州地区的煤炭运输船;菲律宾、印尼运往东北及北海道方向的木材运输船;澳洲运往韩国的煤炭运输船等。此外,日本进口的铝土矿、镍及锰矿也需要途经此海域,可以说,冲之鸟岛周边海域已成为日本矿物资源的海上运输生命线。[23]此外,从战略上讲,“冲之鸟岛”扼守东海进入太平洋的要道,地处亚太地区第一岛链和第二岛链之间,且介于关岛和冲绳之间,军事意义十分重大。日前,日本政府已表示将于2010年开始在“冲之鸟岛”建设港湾和可供人长期居住的生活设施,并计划在岛上驻扎自卫队和海上保安厅职员。[24]如果这一计划得以实施,无疑会给中国的海上安全及海洋权益带来极大挑战。

  中日两国是搬不走的邻国,和睦、友好相处会使双方同时获益。在两国海洋权益主张出现分歧时,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处理是最佳选择。尽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主权国家以种种海洋权利,但国家行使这些权利的前提应以不侵害他国的海洋权益和公海航行自由为前提。为此,中日两国在海洋问题上应该寻求一种合作或者对话机制,争取通过制度来调整两国间日益复杂的海洋权益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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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提出这一方案的国家还有:希腊、保加利亚、东德、波兰、苏联、斐济、新西兰、汤加、日本、乌拉圭等。加拿大、法国、英国等国也支持这一立场。

  [②]详见联合国网站(http://www.un.org/chinese/law/sea)。

  [③]汉斯·摩根索:《国家间政治——权力斗争与和平》,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15页。

  [④]日本外务省外交史料馆档案资料:《本邦岛屿领有关系杂件》,登陆号:B02031163800。详见日本国立档案馆亚洲历史资料中心网站(http://www.jacar.go.jp/DAS/meta/MetaOutServlet)。

  [⑤]据日方公布的资料,1930年“冲之鸟”所在的礁盘有6块岩礁可以露出海面;1952年有5块岩礁能露出海面;1987年只剩下东露岩和北露岩2块岩礁在涨潮时能露出水面,其中最高的一块东露岩在高潮时仅能露出海面6厘米。

  [⑥]详见联合国网站(http://www.un.org/chinese/law/sea/

  [⑦]日本提交的外大陆架界限申请共包括七大海域,分别为九州-帕劳海岭南部海域、南硫黄岛海域、南鸟岛海域、茂木海山海域、小笠原海台海域、冲大东海岭南部海域、四国海盆海域,总面积为74平方公里。详见日本海洋政策研究财团网站(http://www.sof.or.jp/tairikudana/)。

  [⑧]对此回答,建设省河川局局长青山俊树也表示同意,认为尽管有第三款的规定,但冲之鸟岛也满足第一款高潮时高于水面的岛屿要件。(http://www.shugiin.go.jp/index.nsf/html/index.htm)(2009年12月9日检索)。

  [⑨]林司宣:《关于岛屿、岩礁的国际法制度》,东京:日本海洋政策研究财团出版物,2007年,第10~20页。

  [⑩]栗林忠男:《岛屿制度与冲之鸟岛的法律地位》,日本海洋政策研究财团出版物,2008年,第58~71页。

  [⑪]芹田健太郎:《日本的领土》,东京:中央公论社,2002年,第182~225页。

  [⑫]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网站(http://www.fmprc.gov.cn/chn/gxh/tyb/fyrbt/t174067.htm)。

  [⑬]详见联合国网站(http://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jpn08/chn_6feb09_c.pdf)。

  [⑭]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网站(http://www.fmprc.gov.cn/chn/gxh/wzb/fyrbt/t584169.htm)。

  [⑮]李桐:《日本海洋法学家在中日海权问题上为何失语》,《国际先驱导报》2004年11月2日。

  [⑯]贾宇、李明杰:《不认可人造的“冲之鸟”》,《瞭望东方周刊》2004年第21期。

  [⑰]王泽林:《试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岛屿制度》,《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⑱]张卫彬:《从“冲之鸟”问题看中日海权之争》,《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

  [⑲]吴卡:《中日“冲之鸟”争端的国际法分析》,《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年第3期。

  [⑳] 吴卡:《“冲之鸟”岛礁属性辨析》,《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21] 林司宣:「島·岩についての国際法制度」、海洋政策研究財団『沖ノ鳥島再生に関する調査研究平成18年度報告書』(2007年)第12頁。

  [22] 详见:维基百科网站(http://en.wikipedia.org/wiki/Rockall),2009年12月12日检索。

  [23]【日】大貫伸:「沖ノ鳥島を船舶航路目標として有効利用することの提案」、日本財団『沖ノ鳥島の有効利用を目的とした視察団報告書』2004年12月、第98頁。

  [24] 『沖ノ鳥島に「港」建設へ中国の「岩」主張に対抗』(http://sankei.jp.msn.com/politics/policy/091107/plc0911070159000-n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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