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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集团与制度非中性

作者:张宇燕 来源:《改革》1994年第2期 时间:1994-05-19
  

  一、引言

  

  当了八年美国总统的艾森豪威尔在其告别演说中,针对当时美苏之间的所谓“导弹差距之争”和美国U-2 高空侦察机的丢人事件,讲了一段意味深长的话。他警告他的同胞们要防止“军-工综合体”给美国带来的危险。从艾森豪威尔这样一位将军口中说出这样的话多少有些令人惊讶,因为正是在他的任期内,美国的武装力量得到了极大的增强。看来他最终还是认识到了、那些耸人听闻的诸如“美国武器装备落后于苏联”、“美国受到苏联日益增长的威胁”的流行见解,不过是贪婪的国防工业承包商与轻信并且深知只有从战争中方可获得最大影响力的军事首脑们合作的产物(参见舒尔茨,1990,第295--296页)。

  

  我在此提及这一段历史,意在引发下面的议论:如果把美国的“军-工综合体”视为利益集团的代表,我们便会发现,在人类社会中,利益集团及其间的冲突与合作,不仅无处不在、无孔不入,而且还在相当程度上支配了社会的发展进程,决定了人类活动的方式。笔者写作本文的主要目的,就在于阐明利益集团及制度非中性形成和发挥影响的机理,同时也是为了清理一下我对此问题的长期思考。本文的第二节将着重讨论利益集团和制度非中性之概念。这也是展开分析的基础。在第三节,我打算从方法论的角度来考察一下利益集团分析是一种什么样的分析。利益集团形成的机理及其活动形式,将构成第四节的主题。在第五节,笔者试图把不曾被经济学家当作利益集团来加以分析的政策制定者和立法者的行为纳入讨论之中,以求拓展利益集团理论的疆界。借助非中性制度来维护利益集团之利益的经济和政治后果,尤其是它在一个从中央计划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内的后果,是笔者在第六节所关注的焦点。在第最后一节,我打算简略地谈谈关于利益集团之重要性这个问题。

  

  

  二、概念讨论

  

  

  将利益集团作为研究之对象的,大有人在。一批欧美国家的著名的政治学者(本特利,1908;杜鲁门,1951)所关注的,便是利益集团及其对民主制度的意义或影响。这里,我不打算对上述诸位的理论进行深入的讨论,而只是想借此来展示利益集团问题在政治科学中的重要地位,并引出利益集团的定义。按照通常的、并且具有些权威性的解释,利益集团无非是指那些致力于影响国家政策方向的、但是其本身并不谋图组织政府的组织(《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1987,第362 页)。

  

  如果要对利益集团进行详细讨论的话,我们还可以分别对“利益”和“集团”加以考察。所谓利益,用最为通俗的语言讲,就是好处。为什么某些人或人群关心政府的决策和执行?道理很简单:某些政府的政策能够给他们带来特定的好处。当然,好处多种多样。它们既可以是货币的,也可以是非货币的,比如荣誉、声望等。尽管如此,各种利益均可被纳入一个具有一般性的效用函数之中。至于集团,则多指那具有一定相似或共同属性的人群。他们之所以“成群”、“结队”,在于其态度类似、利益一致、并且存在相互作用(参阅计中丰,1988,第13页)。

  

  尽管前面讨论的是具有权威性的利益集团的定义,但在此我还是打算依据我的喜好给出一个经过修正了的利益集团概念,即,它是由一群拥有共同利益的、在社会中占少数的人组成的团体,其目的在于力求通过对国家立法或政府政策的形成与执行施加于己有利之影响;不仅如此,如果可能的话,他们还一定会谋图组织政府或垄断立法机构,以期最便捷地实现自身的利益。毫无疑问,作出修正是需要给出理由的。显而易见,利益集团只能是由社会中的一部分人构成,否则就不能被称之为集团了;另一方面,存在共同利益乃导致集体行动的一个基本的必要条件。同时,仅仅把影响政府政策看成是其主攻目标的作法带有较大的局限性,因为至少是从实际经济生活上讲,左右立法亦是其的重要途径之一。当能够以政党的形式组织政府或控制立法程序的时候,又有哪个利益集团会坐失良机呢?要知道,组成政党的人们决非仅是某个或某些利益集团的代言人;他们自己往往就自成一个利益集团(这是笔者引申出来的利益集团的一个含义,且主要存在于公有制计划经济之内。在第五节它还将被进一步讨论)。

  

  在给出“制度非中性”概念的说明之前,有必要事先分别澄清一下制度和“非中性”这两个词的涵义。在我看来,所谓制度,无非是指那些人们自愿或被迫接受的、规范人类偏好及选择行为的各种规则和习惯。在这里,规则包括法律、规章以及政府政策等等;而习惯则多指文化传统、风俗、禁忌、道德规范等等(张宇燕,1992,第四章)。就经济学家而言,对上述具有宽泛内容的制度概念如果有什么侧重的话,那就是他们更加注意那些与界定、保护私人或集体财产权利密切相关的种种规则和习惯(科斯,1960;戴姆塞茨,1967)。至于“中性”或“非中性”概念,我是从有关货币供应量变化之影响的讨论中知道的。当货币发行量增减时,有人认为其影响具有一般性,即受其影响的仅仅是价格总水平而与实物经济无关;换句话说,在这种情况下,所有个别商品的价格都将同比例地上升或下降。而在另一批人看来,货币量的变化对价格及实物经济的影响要复杂得多;换言之,它一方面对不同商品之价格的影响是有差异的,即影响相对价格,另一方面还会波及实物经济。正是基于这种区别,前一种说法被称之为“货币中性论”,后一种观点则被冠以“货币非中性”的名字。

  

  知晓了制度和“非中性”的涵义之后,给制度非中性下定义就容易多了。所谓制度非中性是指,同一制度对不同人意味着不同的事情。在同一制度下不同的人或人群所获得的往往是各异的东西,而那些已经从既定制度中、或可能从未来某种制度安排中获益的个人或集团,无疑会竭力去维护或争取之。这两句话所展示的,便是有关利益集团和制度非中性理论的精神实质。话说到这里,一个问题便会自然而然地冒出来:是不是任何制度均是非中性的?究竟有没有中性的制度?这个问题的答案,我大致认为是这样的:在人类所处的这个世界里,充满了形形色色的非中性制度。

  

  

  三、方法论

  

  

  虽然说经济学的方法论内容很多,但其核心内容当首推所谓的“方法论的个人主义”与“方法论的集体主义”。所谓方法论的个人主义,是指最恰当或最有效的社会科学之认识,来自于对个体现象或过程的研究;而方法论的集体主义是指,最恰当或最有效的社会科学之认识,来自于对群体现象或群体过程的研究(萨缪尔斯,1977)。作为一个自然推论,前一方法的倡导者们鼓吹:除了个人利益之外,根本就不存在任何其他的什么(集体)利益;而后一方法的信奉者们则强调,的确存在着某种超越个人利益的集体利益,如马克思所特别看重的阶级利益、或人们熟悉的国家利益等(布坎南和图洛克,1965,第二章;布坎南,1988,第230 页)。

  

  考虑到任何利益集团均是由一群个人组成的,故其联合行动无疑属于集体行动之列;同时,鉴于制度是众人遵守的习惯和规则,因此我们说度仅仅是针对群体而言的;再加上利益集团这一名称本身所包含的“集体利益”味道,故利益集团理论和制度非中性说在方法论上,大体上是隶属于“集体主义”范畴的。个人利益及个人选择,至少从表面上看,在这里便被淹没于集体行动、阶级对抗或民族利益、共谋集团等现象之中了。结果,我们耳闻目睹的便经常是一些类似《红楼梦》里所讲的四大家族(即贾、史、王、薛)“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故事。

  

  从严格的逻辑意义上讲,用方法论集体主义来考察利益集团和制度非中性虽说触及到了问题的实质内容,但这还不是事情的全部。我之所以这样讲,是因为它遗漏了“究竟是什么使个别的个人走到一起”这样的基本问题。鉴于任何行为或决策均是由一些个人做出的,鉴于集体行动只能发生于人与人之间,鉴于集体永远无法被具体化(米塞斯,1949,第47--49页),因此,即使是“利益集团”,其基础恐怕还在于个人利益。当个人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认识到了采取集体行动的潜在或预期收益时,分散的个人行动才有可能汇聚成为集体行动。顺带补充一句,预期收益既可以导因于“一致利益”(表现为积极合作)的自然结果,又可以滥觞于“冲突利益”可能带来的机会成本。要知道,避免“两败俱伤”或降低冲突或争斗的可能损害本身,就意味着各方净收益的增加。也恰恰在此意义上,冲突才使对抗者结合或合作(科塞,1964,第七章)。

  

  说“方法论的集体主义”和“方法论的个人主义”针锋相对,是有道理的,但是要硬说它们水火不容,则多少有点走极端了。换句话说,对它们采取一种“中庸”的、或使之相互补充的态度,不仅可能,而且可取。这至少对于分析像利益集团和制度非中性问题而言是如此。我之所以这样讲,大体是基于这样一种信念:上述两种分析思路,既对立统一、又相辅相成。正如前面所述,“集体”是不进行选择的,进行选择的只能是不同的个人。但是另一方面,如果个人所做的选择是关于是否(基于其自身利益)参与集体行动的话,那么众多个人的选择之结果--在此笔者关心的是对规则的选择,就不仅仅将关系到他(她)自己的利益,而且也将波及他人。这种随个人选择而来的“溢出”效应,又常常是通过集体行动及其结果--即制度--加以体现的(比方说少数人通常必须遵守大多数人认可的法律,尽管他们或许并不心甘情愿)。也恰恰是基于这种认识,我才敢于得出结论说,研究利益集团及制度非中性问题的方法论,恐怕是一种建立在个人选择基础上的方法论的集体主义。至此,集体行动就应该按下述方式被理解:它不过是多位个人为了各自的利益而共同制订、并承诺要一道遵守特定制度安排的一种合作式选择。实际上,这样一种思路亦是公共选择理论的基本分析起点(公共选择研究中心,1991)。

  

  

  四、从个人行动到集体行动

  

  

  按照传统的理论或想当然的推理,只要在部分个人之间存在着潜在的共同利益,分散的个人便一定会组织起来,以期共同分享参与集体行动的果实。然而事情远非那么简单,因为个人之间存在有共同利益仅仅是形成集体行动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对消费者来说,显然存在着某种共同利益,即在商品质量不变的前提下,物价愈低愈好。不仅如此,每一个消费者心里也都十分清楚,假如大家联合起来抵制某种商品,比如说蔬菜或彩电,其价格必定会因卖者为尽可能多地避免损失而大幅度下跌,其结果将会使消费者人人受益。然而不无遗憾的是,类似的事情极少发生。相反,像“两败俱伤”、“三个和尚没水吃”、“鹬蚌相争渔翁得利”之现象却屡见不鲜。人们之间尽管存在明显的、潜在的、对大家均有好处的共同利益,但却由于种种阻碍合作的因素存在,从而无法实现。这就是在公共选择理论中被称之为“集体行动难题”的现象(奥尔森,1965)。

  

  一般而言,来自合作的潜在利益表现为规模效益及与规模效益密切相关的比较利益。集体行动之所以成其为问题,恰恰在于潜在利益没能够被获得,而这对某些拥有共同利益的个人来说就意味着“损失”。对所谓集体行动问题的解释,大体思路如下:从个人行动过渡到集体行动,其好处至少对该集体内的任何个人而言,是一种公共产品;考虑到集团内的所有人均可在事成之后自动享受“胜利果实”,尤其是形成集体行动本身是要花费成本的(如组织与监督耗费等),因此,拥有潜在共同利益的个人便受到了一种强烈的刺激,即坐享其成,或曰搭便车。虽说好事难成,但我们还是看到了许许多多以利益集团为形式的集体行动。究其原因,大体上有四点。第一,在拥有潜在共同利益的人们之间,逐步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赏罚规则,或是“有选择的刺激”,它们能够借助于对合作者论功行赏、同时惩罚合作的破坏者的方式来超越集体行动障碍。第二,拥有一致潜在利益的人数必须足够的少,从而一方面可相对地增大个人参与集体行动的预期收益(拒绝参与便要承受机会损失),另一方面可降低花在减弱或是消除外部性等方面的组织与监督费用(参阅奥尔森,1965,第一、二章;1990,第四章)。第三,拥有潜在共同利益的个人之间的多次博弈。只要他们有足够多的再次见面的机会,那么,他们就不得不考虑未来的交往;结果,合作就可能不靠友谊、权威或深谋远虑的帮助而出现(埃克斯罗德,1984,第三章)。第四,必须拥有领袖,其勇气与“献身精神”是唤起人们的共同潜在利益之意识、激发起人们参与集体行动之热情的重要条件之一。在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利益或预期收益量上的差异、或曰不对称,通常构成领袖们“奉献”的动机。顺便说一句,经过多次博弈而来的合作,也可能发生在利益相互冲突的人们之间,如市场上的买卖双方。

  

  这里,我们还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来思考利益集团的形成过程。不言而喻,组成利益集团是要花费成本的。这成本既包括前面提到过的组织与监督费用,还包括建立共谋所必不可少的信任及形成利益共识所需要的时间。这样,利益集团问题便转化了,变为对组成利益集团的潜在收益与预期成本之间的“成本-收益分析”了。按照经济学的一般规律,组成利益集团的(预期)边际成本是递增的,而(预期)边际收益是递减的。如果我们接受“经济人”假定,那么一个自然的推论便是:在特定社会中利益集团的数量和规模不会漫无边际地增多、加大;决定其数量与规模的,是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相等时的那一“均衡”点。不仅如此,利益集团形成的另一条件在于,将资源用在组成利益集团--或去游说政府以求得到于己有利的保护性政策或制度、或直接建立垄断(资源、市场及权力)组织为自己牟利--的预期收益相对高于用在其他投资项目。当汽车制造商们发现付出同样的代价去“购买”某项“倾斜政策”要比投资建新厂更合算的时候,他(她)的选择一定会是前者;但假如“倾斜政策”所能带来些好处不如投资建新厂的收益高,那么即使组成利益集团本身有利可图,他们之间的共谋也还是不会产生(图洛克,1990)。

  

  现在让我们假定,就某些场合来说,所有阻断利益集团形成的障碍均被克服了,意即从个人行动到集体行动的道路业已畅通无阻。此时,利益集团或集体行动所采取的活动方式大体上不外乎以下两种:其一,谋求从国家或政府那里得到恩惠或特别的照顾(这同时也就是利益集团最初的本义,并主要发生在市场经济之中);其二,政府官员或国家工作人员自己结成一个或多个利益集团、并凭借自己手中的权力来牟利。(关于这第二途径的较为详尽的讨论,将在下一节中进行。)

  

  利益集团借助政府或曰“公共资源”来获利的途径,一般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也是最直接和最显而易见的,是从政府那里获得政策性货币补贴。公立大学的校长们强烈呼吁国家追加教育经费、并且其要求常常部分得到满足,便是一例。不过,由于这种方式过于明显和直接,极易引起寻求补贴方面的激烈竞争,从而即使好不容易得到了补贴或资助,其量也很小。故通过这种途径以达到目的,虽普遍但不甚重要。第二,借助政府管制来阻止新竞争者的进入。由政府主管部门来颁发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规定进出口配额等作法,恐怕是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注意,如果说前一途径带有些一次性、无规律性的味道的话,那么阻碍新竞争者加入的努力之结果,则染有浓厚的制度化色彩。显而易见,保护性关税对本国的生产商而言,无异于一笔隐蔽的政府馈赠,但它是以本国消费者付出的相对高价为代价的(参见斯蒂格勒,1971)。在此,制度非中性亦显露遗。第三,依靠国家立法来寻求集团利益的实现。1787年各利益集团围绕着制订美国宪法所展开的激烈争夺,就是典型的例子。当时公债券持有者们结成了一强大的利益集团,要求未来的宪法能够“制造出”一个强有力的政府,从而借助强制税收来保证偿还那数量极大、其时市场价格远远低于票面值的、被少数人所据有的公债券(参见比尔德,1913)。

  

  

  五、由行政或立法官员组成的利益集团

  

  

  对国家官员本身就可能是一个利益集团并且力求以权谋私的讨论,恐怕已经多少超出了许多经济学家在这个领域所做的工作。经济学家通常又把利益集团所逐之“利”定义为“租金”,将“寻租”活动定义为生产者通过政府管制等措施排斥竞争以将消费者剩余转变成生产者剩余的一种合谋(图洛克,1990)。其中,政府官员所扮演的角色仅仅是使利益集团之合谋得以实现的工具。虽然有的经济学家在考察政治家或管制者的效用方面更进了一步,如将其目标假定成使选票最大化、并且得出了管制者之效用随着对完全竞争或完全垄断的行业实施管制而增大的结论,虽然他们也确实是试图“夺”权谋私或在以权谋私(帕尔茨曼,1976),但在其分析中,官僚群体本身则并未以某种独立的利益集团的身份出现。

  

  将官僚或是各行业的官僚管理者当成利益集团或潜在的利益集团来看待,曾隐约地出现于对传统中央计划经济的批判性分析之中。在回答苏联型经济为什么曾经享有较高且持续的经济增长的提问时,有一种颇具说服力的解释:在政权建立初期,最高领导可通过利用下级官员之间的竞争来获取有用信息,从而有效地对下级进行监督并制订出切实可行的、能充分调动资源的计划;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高、中层官员便开始和国营企业的经理们“沆瀣一气”,并逐渐结成了形形色色的利益集团,依靠“共谋”来欺下瞒上,攫取小集团的利益;最后高层官员贵族化,从而彻底地丧失了使其自身利益同全社会利益荣辱与共的纽带--“共容利益”,结果苏联型经济便崩溃了(参阅莫瑞欧和奥尔森,1991;奥尔森,1992)。公允地讲,这种思路多少已经显露出视官僚阶层为利益集团之端倪了。

  

  为什么官僚会结成利益集团的问题,实际上前文已经做出了回答:因为他们在拥有特殊共同利益的同时,还可能满足了形成利益集团的其他诸项条件;因为他们不仅仅是某些利益的代表,同时还是那些利益的“直接所有者”。换句话说,在某些场合下,官僚们只有相互串通一气,才能最好地形成并最终实现其利益(缪尔达尔,1970,第七章);当官僚与资本融为一体时,我们大家所熟知的“官僚资本”也就登上历史舞台了。

  

  官僚利益集团的利益来源及实现的途径粗算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第一,充分利用手中的被合法授予的管制权来人为地制造租金并努力占有它们。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等,所指的主要就是这种现象。原则上讲,寻租活动导因于租金的存在,而租金又滥觞于管制、限制或政府(国家)垄断(参见巴格瓦蒂,1984)。现实的或潜在的获利机会一旦被垄断、被限制,只要有利可图,逐利而行的企业家或个人便会想方设法地突破之。为了突破垄断或限制,为了打通“关节”,他们必然会主动地付出成本(如行贿);也正是这一成本构成了官僚利益集团的收益(如受贿)。在此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人为地维持低价从而带来短缺,是官僚利益集团的主要活动方式之一,因为这样既可以提高自身的稀缺性,又可以要求国家在本行业或本地区投入更多的、并且归其支配的资源。真可谓一箭双雕!

  

  第二,官员们,特别是他们的亲属,直接从事受到自己或自己人保护的经营活动。看看满清王朝末年出现的所谓官僚买办(亦官亦商)阶级--阶级从相当意义上讲与利益集团无异--的所作所为,我们就可大致理解这类利益集团的活动方式。此外,充分灵活地运用手中的人事任免权来维护本利益集团的团结与稳定、从而巩固既得利益的活动--中华民国晚期的“蒋宋孔陈”四大家族便是一例,亦应被纳入对官僚利益集团的分析之中。由此我们很容易地想像出,在这种背景下制订出的经济政策,几乎可以肯定是非中性的,是偏袒“自己人”的。

  

  第三,凭借对立法过程的影响来满足自身的利益要求。当今世界的许多国家所采取的都是所谓议会内阁制。这种制度的一个性质是政府阁员本身必须同时又是议会议员。这等于是将行政与立法两项职务集于同一批人(尽管存在反对党,但它必定是议会的少数派),英国的政治制度就是这样的。不难想见,在此种情形下通过的法律制度无疑会带有浓厚的非中性色彩。即使不是议会内阁制,考虑到官员阶层的人数相对较少,考虑到他们的受教育水平,考虑到他们所从事的职业性质,故他们对立法程序的影响,对法律条款的把握以及对法律施行后果的理解等等,均会比一般的人要大,要准确,要深刻。(本文对立法者行为暂不进行讨论。)

  

  在此极有必要补充几点。首先,官僚利益集团本身还可以进一步地区分为行业(或部门、或“条条”)利益集团和地区(或“块块”)利益集团(参见关山和姜洪主编,1990)。其次,官僚利益集团形形色色,而且数量也很多,因此各集团的利益发生冲突的现象也是屡教不改的,尽管它们有着一个明显的共同特点,即都是管制权垄断群体中的成员。最后、同时也是相当意味深长的是,把官僚及其集体行动纳入利益集团理论加以讨论,尤其是对那些曾经或目前仍旧是“政企”或“官商”不分的、或市场发育程度极低的国家及地区而言,恐怕是一种十分有益的分析视角。这也正是笔者专门讨论之的主要理由。

  

  

  六、是非功过:一个假说

  

  

  绝大多数经济学家认为,利益集团的活动必定会损害社会效率、降低经济增长、扩大政治分歧、限制竞争、延缓新技术的推广和使用,不仅如此,它还必须为70年代以来出现的所谓经济“滞胀”现象负主要责任(奥尔森,1982)。依我看,就相当多的情况而言这种判断基本正确。为了支持这一论点,我们可以看看下面这个十分具有典型意义的例子。

  

  在美国一直在实行一个所谓“糖价支持计划”,其主要内容是对国外的食糖实施越来越严格的进口配额限制,如1979年为400 万吨,而1989年则减少到125 万吨。美国商业部1988年的研究报告指出,这项计划--典型的非中性制度--的实施导致了如下不良后果:一,美国国内市场上的糖价高出世界市场价格的数倍;二,美国消费者每年为此多花费了约30亿美元(平均每个家庭约为50美元);三,它鼓励了对其他含糖食品的大批进口;四,大量进口食糖替代品极度地打击了美国的糖加工业并砸了上万人的饭碗;五,菲律宾和加勒比国家的糖业生产者们处境相当艰难,同时美国也因此被宣布为违反了关贸总协定。与此相对应的是,那一万多的糖作物生产户平均每家得到了约25万美元的“补贴”(帕索尔,1992)。这也恰是他们愿意组成利益集团并花钱游说政府或议员的原因之一。

  

  当人们大谈利益集团及其活动结果(即非中性制度)之危害时,我却要说任何结论恐怕都是有条件的。在一个奉行市场经济的国家中,利益集团活动的基本目标是要借政府官员和立法者来排斥竞争、从而使自身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这是因为在市场导向的经济中,往往存在着众多的竞争者,故用非中性制度来排挤打击竞争者、特别是将其他潜在的竞争者拒之门外,通常是有利可图的。然而,在一个正处于由非市场经济(如集中计划经济)向市场导向经济过渡的、或市场经济极端不发达的国家中,情况可能就会有所(甚至会迥然)不同。

  

  在“官商”或是“政企”尚紧密结合、且一切都是被计划好了的国度内,是没有竞争者的影子的。微观经济学告诉我们,多一个竞争者,经济就会多一分活力,效率就会随之提高一分。在进行市场导向式的经济改革的国家里,虽说其基本目标之一在于最大限度地促进竞争以求享受那“来自竞争的繁荣”(艾哈德,1958),但对势单力薄的个人而言这又谈何容易呀。究其缘由就在于官僚本身往往就自成利益集团,而更重要的是,他们清楚地意识到其现实的及潜在的获利机会将随着市场的充分发育和竞争的日趋激烈而受到损害。这批利益受到威胁的人通过人为设置进入市场之障碍、通过抓紧权力不放来阻止、更多的是延缓市场化进程,便是顺理成章的了。为了尽早地进入因竞争性弱而预期收益颇高的市场,分散的个人的一个选择便是贿赂官员。这种情况在第三世界国家如此之普遍,以至于经济学家专门为它起了一个名字:“加速钱”(speed money ),即私人买通官员以求加快审批手续所付出的费用(缪尔达尔,1968)。

  

  然而,为了更加“经济”地获取进入市场的机会,同时也为了使已经得到的私人利益更加安全,仅仅依靠分散且有限的个人之能力终究是不够的。合作将带来比较利益与规模效益。在经过多次博弈后的个人或群体之间、尤其是在那些最可能成功地解决“搭便车”难题的人群中,伴随集体行动而来的比较利益与规模效益也就最可能实现。毫无疑问,当分散的个人发现组成利益集团并用集体行动来铲除进入障碍或降低进入成本更有利可图时,他们是不会放弃这种机会的。此刻我们便不难想像在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导向型经济过渡中的、或市场欠发达的国家内,会产生一些新兴的利益集团。这些利益集团虽说眼睛盯着的仅仅是其自身的利益,但其活动--如积极参与有助于市场化改革的法律制订、或鼓动舆论来支持取消进入障碍等--的结果却在不知不觉中带来了一种“溢出效益”,即在使自己方便地进入市场的同时,也为其他潜在的竞争者创造了参与市场竞争的条件。由此,市场的进入壁垒开始松动了,阻碍市场导向式经济改革的官僚利益集团也开始了瓦解过程,社会繁荣的步伐亦开始迈出了。

  

  分析至此,我觉得引申出一个假说的时机已经成熟,那就是:如果说在市场导向的经济中利益集团之活动对整个国民经济所起的多是负面影响的话,那么在一个由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导向经济过渡的国家中,或是在一个市场不甚发达的经济中,新兴利益集团带来的常常是正面效应。

  

  当然,这是一个可以、而且需要用经验加以检验的假说。

  

  

  七、结束语

  

  

  关于既得利益集团及非中性制度的作用或影响问题,在经济学内颇有争议。凯恩斯(1936,中译本第326 页)就此讲过一段十分著名的话:

  

  “我很确信,既得利益之势力,未免被人过分夸大,实在远不如思想之逐渐侵蚀力之 大。……危险的倒不是既得利益,而是思想”。

  

  不错,思想的影响力是巨大的,然而这却不应成为否认利益集团对社会发展或进步施加直接且深远影响的理由。我更倾向于这样一种见解:利益集团对经济的影响是一个令人着迷的问题;由于它根置于实证经济学方法论,故对它的研究将成为政治经济学的主导性范式(托利森,1991)。

  

  说到如何将既得利益集团对社会效率的损害降低到最小限度问题的时候,我忽然想起了我国西汉的名臣贾谊。在其留芳百世的论文《治安策》中,他给出了剔除利益集团不利影响的根本性或原则性思路:

  

  “欲天下之治安,莫若众建诸侯少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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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埃克斯罗德,1984,Axelrod, Robert, THE EVOLUTION OF COOPERATION, Basic Books, Inc., Publishers.

  

  比尔德,1913,《美国宪法的经济观》,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

  

  本特利,1908,Bentley, Arthur. F, THE PROCESS OF GOVERNMENT,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巴格瓦蒂等人,1984, Bhagwati,J.N.; Brecher,R.A.; and Srinivasan,T.N. , "DUP Activities and Economic Theory", in NEOCLASSICAL POLITICAL ECONOMY, edited by Colander, D.C., Ballinger Publishing Company.

  

  《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1987,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布坎南和图洛克,1965,Buchanan, James M.and Tullock, Gordon, THE CALCULUS OF CONSENT: LOGICAL FOUNDATIONS OF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1988(1979),《经济学家应该做什么?》,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公共选择研究中心,1991," Public Choice" , Centre for Study of Public Choice (George Mason University )," Annual Report 1991.

  

  科斯,1960,“社会成本问题”,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

  

  科塞,1964,《社会冲突的功能》,华夏出版社1989版。

  

  戴姆塞茨,1967,“关于产权的理论”,载科斯等人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1版。

  

  艾哈德,1958,《来自竞争的繁荣》,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关山和姜洪(主编),1990,《块块经济学:中国地方政府的经济行为分析》,海洋出版社。

  

  计中丰,1988,《利益集团》,经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

  

  凯恩斯,1936,《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

  

  米塞斯,1949, 《人的行为》,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编印。

  

  莫瑞欧和奥尔森,1991, Murrel, Peter and Olson, Mancur, " The Devolution of Centrally Planned Economies ", 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 15:239-265.

  

  缪尔达尔,1968,《亚洲的戏剧》,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2年版。

  

  ----,1970,《世界贫困的挑战》,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版。

  

  奥尔森,1965,Olson, Mancur, 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2,《国家兴衰探源》,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

  

  ---,1990,HOW BRIGHT ARE THE NORTHERN LIGHTS? SOME QUESTIONS ABOUT SWEDEN, Lund University Press.

  

  ---,1992, " The Hidden Path to a Successful Economy", in THE EMERGENCE OF MARKET ECONOMIES IN EASTERN EUROPE, edited by Christopher Clague and Gordon C.Rausser,Basil Blackwell.

  

  帕索尔,1992,Pasour, E.C.,Jr., " Economists and Public Policy: Chicago Political Economy versus Conventional Views", Public Choice , Vol.74, No.2.

  

  帕尔茨曼,1976, Peltzman, S., " Toward a More General Theory of Regulation",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19 (August).

  

  萨缪尔斯,1977,“经济学中的意识形态”,载温特劳布主编:《当代经济思潮》,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

  

  舒尔茨,塔德,1990,《昨与今》,东方出版社1991年版。

  

  斯蒂格勒,1971,“经济管制论”,载《产业组织和政府管制》,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

  

  托利森,1991, Tollison, Robert D. , " Regulation and Interest Group ", in REGULATION: ECONOMIC THEORY AND HISTORY, edited by Jack High,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杜鲁门,1951,Truman,David.B, THE GOVERNMENTAL PROCESS: POLITICAL INTERESTS AND PUBLIC OPINION, New York: Knopf.

  

  图洛克,1990,Tullock, Gordon, “The Cost of Special Privilege”, in PERSPECTIVES ON POSITIVE POLITICAL ECONOMY,edited by Alt, James E.and Shepsle, Kenneth A.,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张宇燕,1992,《经济发展与制度选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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