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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性与“制度悖论”-- 对国家兴衰或经济荣败的尝试性探究

作者:张宇燕 来源:《经济研究》1992年第11期 时间:1993-05-19
  

  

  一、引言

  

  

  莎士比亚在《李尔王》一剧第四幕中借李尔王之口道出了这样一句台词:“当我们降生时,我们为跨进由笨蛋们所设计的伟大剧台而哭泣”[1]。不知道别人如何理解这句话,但在我看来,这座“舞台”的基本构架便是制度,准确讲是既定的制度;而“由笨蛋们所设计”,则一语道破了作者对既定制度的不满,或者说,它暗示了制度的不完善性。随之而来的问题便是:如果我们承认每一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即个人理性),那么究竟为什么人们要去设计并创造出与自身利益不甚吻合、或干脆是背道而驰的制度(即“制度悖论”)?在假定了“制度→人类选择→经济结果”之间的唇齿关系之后,这个问题的提法就变成了如下形式:为什么部分民族国家或地区的人们要去选择、或干脆说是默认了使自己所属的民族国家或地区长期停滞或趋向衰败的制度?本文试图解答的便是这样一个问题。

  

  

  二、几个重要概念

  

  

  为了尝试性地回答上面的问题,在此有必要给出几个有关的重要概念。考虑到概念乃理论的浓缩,故对它们的讨论亦为后文奠定了必要的基础。

  

  1、个人理性

  

  广义而言,理性指的是一种行为方式,它同在给定条件或约束下最有效地实现预期目标相关。具体讲,理性大致有下述三项内容:甲、存在一组可供选择的备选或替代方案;乙、每一种方案均对应着某种特定的预期净收益,或满足程度,或目标实现程度;丙、人们总是选择那个能够带来最大预期净收益的方案(西蒙,1964)。显而易见,我们实难提出任何确凿的证据来否认人们的选择行为总是在遵循着上述理性原则。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讲,经济学家把人都视为“经济人”。在此有必要说明一点,我使用“预期净收益”这一概念,目的是强调人们在做出抉择时总是要把达到其目标的各种成本考虑在内的,起中特别包括所谓信息成本和违背既定制度而可能招至惩罚的机会成本。

  

  2、制度

  

  在我看来,制度无非是那些人们自愿或被迫接受的、规范人类选择行为的习惯和规则。习惯多指文化传统或风俗、禁忌等等(沃勒,1988);规则包括各种法律、规定及政策等等。作为经济学的研究者,对具有宽泛内容的制度自有其关注重心,即与保护个人或集体财产权利密切相关的制度(戴姆塞茨,1967)。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制度始终扮演着人类选择过程中最重要的约束条件之一的角色。换言之,人的理性最大化行为,只能是在特定制度约束条件下的特定产物,尽管制度本身也是人类选择的结果。

  

  3、制度理性(或适宜制度)

  

  所谓制度理性,或适宜制度(张宇燕,1991)指的是这样一种制度的均衡状态,其中个人的最大化行为既与他(她)的预期净收益相吻合,又同整个社会的资源有效配置并行不悖;不仅如此,此时已经不存在通过改善或调整现行制度来增进个人福利并节约社会资源的机会了。该制度状态所对应的经济结果(如增长率、效率、稳定、公平等)相对于其他各种制度状态的对应物而言更优,可以被看作为制度理性的另一附加条件。注意,我在此所说的制度或制度安排,是有其现实的“载体”的,即民族国家或地区。这一点也就自然意味着,特定的民族国家或地区所处的形形色色之环境(其中包括初始资源与技术,人口,资本)以及特别重要的初始制度,是构成特定制度“载体”的核心内容。从这个角度看,寻求制度理性十分类似于一个多种约束条件下的“极值”求解问题。不言而喻,它是一种理想的制度状态。这也恰是我又将它称之为适宜制度的基本原因。

  

  4、“制度悖论”(或“制度非理性”)

  

  对此概念我定义如下:理性的个人本着最大化原则所选择的制度,通过它对人类选择行为的决定性影响,其结果却逐渐地偏离了资源有效配置这一目标,并最终违背了个人追求最大福利的初衷。换言之,“制度悖论”指的是在既定制度约束下的人的最优行为--即个人理性,并未实现制度理性;其结果并未与适宜制度所对应的结果相吻合。说残暴的奴隶制度的选择者仅限于奴隶主阶级恐怕不那么公平。我们不妨设想一下,要是没有深受其害的广大奴隶对该制度的默许及情愿地或被迫地接受,奴隶制度还会出现并且存在那么长久吗?个人的最优行为,引致的却是最终于己不利的糟糕后果(张宇燕,1989),人类对制度进行选择的这壶“茶”品到此时,“悖论”的味道也就出来了。给该概念打上引号,是因为在我看来任何所谓悖论都具有其存在的坚实理由。

  

  在这里有必要顺带补充说明的是,“制度悖论”与制度均衡(戴维斯和诺斯,1971)完全是两个概念。它们虽然都涉及到制度,但制度均衡指的却是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的制度“投入”增加(可以被理解为制度的任何形式的改变),对“投入者”(可以被理解为各种利益集团)而言是得不偿失的,尽管既定制度可能本身带有“悖论”的性质。换个角度看,制度均衡指的是某种制度安排之状态,而制度悖论则是指某种制度均衡状态下人类行为之“不佳”结果。另外,“制度悖论”亦可具体地表现为下述两种情况:第一,在既定制度下可能一方面存在着许多增进个人及社会福利水平的机会,但另一方面却又难以使之成为现实(当今中国大陆不甚合理的医疗及住房制度便是明显的两个例子);第二,制度一方面达到了均衡,但另一方面其后果可能又确实是“灾难性的”(想想生活在奴隶制度下的奴隶),如果把话说得重一些的话。当你哪怕仅仅是粗读史籍,你也会惊奇地发现人类在制度选择过程中所犯的各种“愚蠢错误”,以致认为每一个人、甚至于我们整个人类,生来就具有悲剧色彩。

  

  

  三、制度在国家兴盛衰落过程中的作用

  

  

  按照常规的思路,如果你假定了每个人都是力求使自身利益(这还可以体现在与他人相对差距最大化上面)达到最大,那么指出并且承认“制度悖论”自然也就免不了让人感到痛苦不堪了。相反,人们在既定制度约束条件下的最佳行为导致最完美之后果,意即人们在寻求自身福利最大化的同时实现了适宜制度,在逻辑上、至少在感情上是容易被人接受的。这也恰好是我把分析的重心置于产生“制度悖论”的原因之上的缘故。在我看来,本文开始提出的那个让人着迷的问题之答案,既简单又明了:是制度在国家兴衰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虽说对此带有浓厚的制度决定论色彩之答案的详尽论证超出了本文的范围,这多少有些遗憾,然而这并不妨碍我们将制度决定论当作一个理论假说或现成结论来看待(North, 1990; Olson, 1990)。要知道,一旦我们知晓了制度所具有的“双刃刀”的功能,我们便找到了解开国家兴盛衰亡之谜的途径。具体说,国之兴衰或经济增长快慢的制度解释,在省略了理论论证过程后可以被精炼化为下列几点:

  

  一、当生活于各民族国家或地区的人们在面对各种相去不远或相去甚远的挑战(它们既有来自环境方面的,又有业已存在之制度方面的)时,他们对制度的挑选亦可能天差地远;

  

  二、制度虽然是人们依据行为最大化原则或经济学原则进行选择的结果,但这并不能保证人们对制度本身的选择总是“最佳”的;

  

  三、制度对人类偏好形成及行为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并且它所具有的这种功能又因制度不同而有着优劣良莠之分,即,适宜制度与非适宜制度(或“制度悖论”)之分;

  

  四、那些试图通过设立或创新制度来实现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人类行为,如果同时促成了适宜制度或逼近了它,则国家兴旺发达,反之,则出现“制度悖论”,国家衰败沉沦。

  优劣不一之制度所扮演的决定国家兴衰的角色,在历史这个巨大的舞台上始终是举足轻重且不可替代的。这一点至少从中国的近现代史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反映。中国饱尝屈辱的历史到1949年被划上了句号。1979年开始的改革开放--典型的制度创新--则标志着中国的制度现代化进程向更高层次的大踏步迈进。一衰一盛的强烈对比,说明的恰是许多人及我自己所关心的问题。此外,遵循这一思路,我们还可以重新认识一下从根本上改变了西方人生活水平及方式的英国工业革命。尽管工业革命不是一夜之间发生的而是一个积累演进的过程,但我们却无法回避这样一个事实,即人类经济条件的根本性改变肇始于1780年前后(肯尼迪,1988,第181 页)。一提起工业革命,人们往往首先想到的是技术上的革新,如1762年发明的珍妮纺纱机和1787年问世的瓦特蒸汽机,却总是忽略在其之前或伴随其中的制度变迁。举例子说,在1624年英国诞生了她的第一部专利法--《独占法》,并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了一套鼓励技术创新、提高私人创新收益率且使之接近社会收益率的系统激励机制。虽说商业法和商业法庭早在中世纪就已经存在,但其积极作用却因为任意判决和歧视外国人(这使得人们无法对商业纠纷的裁决进行准确的预测)而大受损害。然而意味深长的是,到了18世纪的中后期,伦敦皇家法院已在保险、汇票、包租船只、销售合同、合伙协议、专利以及其他商业交易方面积累起了足够的经验。英国法院审慎地和公正地对待外国的诉讼当事人,各种商业信用变得更为可靠和可预测,为英国赢得了国际声誉(罗森堡和小伯泽尔,1989;诺斯,1981)。这一切的关键之点,乃是排他性财产权原则使得外部性减弱、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变小。它们在时间上与工业革命相吻合--或略微超前或恰好同步,所证实的正是工业革命发生在英国决非偶然。是当时相对完善和合理的制度之确立,而不是什么别的东西,在英国诱发了工业革命。[2]

  

  

  四、对“制度悖论”的尝试性解释

  

  

  具体到本文,“制度悖论”所指的,无异于本章开头提出的那个问题:为什么部分民族国家或地区的人们要选择某种事后被证明是于己不利的制度安排?对这一问题的回答,经过细致的、缜密的分析,在我看来是不难做出的。循环积累因果论、在交易(或合作或冲突)的社会中遍存的外部性、与制度非中性密切相关的利益集团之活动、信息不完备性(或不确定性)及与此有关的观念或意识形态之作用、“初始”外部挑战的随机性和多样化、“合乎理性的无知”、高斯定理及相对福利理论等等,便是问题的基本答案,尽管它们很可能远不是答案的全部。

  

  1、 对初始条件的敏感依赖及积累效应

  

  魏特夫在《东方专制主义》(魏特夫,1957)一书中曾给出一种说明:农业灌溉的需要引起了组织活动,组织活动要求有管理集团,当管理集团最后从授权于他们的制度安排或结构中获得特权并要维护伴随特权而来的利益时,专制便出现了。这里,初始条件是个水源不足的问题,并且人们看到了通过合作来实现潜在规模效益或比较利益的可能性。人们最大化的行为——合作或组织——至少在“初始”状态下是于己有益的。但多少有点不幸的是,后来的累积性效果,则超出了众人的最初想象或良好愿望。为什么会这样?从混沌学的角度来看原因很简单:人们根本不可能对遥远的未来拥有透彻的预见或理解,相反,在他们的眼前却有着实在的好处。实际上,魏特夫的历史描述不过是用带有想象色彩的历史事实,来展现“蝴蝶效应”和“对初始条件的敏感依赖”(格莱克,1988;莱德茨基,1990)在制度这一现象范围内的画面。[3]结果,正如我们所见到的,东方的封建专制主义,尽管曾在历史上行之有效,并持续了很长的时间,但是至少在一定程度上、特别是在某些特定的历史时点上或时期内扼杀了大量个人的创造性,并最终严重地并无情地阻碍了经济的发展。一言以蔽之,“制度悖论”可能起因于特定初始条件下的人类最佳选择。

  

  对初始条件的敏感依赖性,虽然含有最初变化或条件的随机性的意思,但这种随机性似乎又是在一个决定论系统中产生的。掷币的结果取决于对初始条件的控制就是一例,尽管做到完美地控制几乎不可能。制度的起源及创新与之类似,意即人的行为特征原则上是可以被识别、分析和控制的。然而,也许正是由于控制不可能尽善尽美——这可能由于信息的不完善或制度有纰漏,制度之未来影响的不可预测性也就产生了。从蝴蝶拍动翅膀引起暴风雨狂泻--即所谓蝴蝶效应,其间的因果积累机制或过程显然更为重要,因为对初始条件的敏感依赖和积累效应充其量仅是得自于对现实的一种归纳,如果我们忽略了对其内在机理的分析的话。这也就是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了解蝴蝶效应(现象)、而且还要进一步探究其因果机制或过程的原因。

  

  2、制度非中性与利益集团

  

  在同一制度下不同的人或人群所获得的往往是各异的东西;而那些已经或将要能够从某种制度安排中获益的个人或集团,定会竭尽全力地去为之奋斗。这两句话所展现的,便是有关制度非中性和利益集团理论的精神实质(张宇燕,1990)。个人及其在自愿基础上结成的集团,为获取制度收益而“争权夺利”本无可非议,但是这里的关键点在于,那些最终给某些个人带来好处的制度安排,很可能使其他人的“经济”选择既与其预期目标、又与整个社会福利相脱节。对此,我们可以借助于高斯第二定理说明之,即当存在着相当高的交易成本时,有效的的资源配置结果不可能在每种规则下出现(科斯,1960;波林斯基,1983)。具体说,假定工厂主们为了逃避因造成污染可能招至的惩罚而结成利益集团,并且假定他们成功地让法律站到了他们自己一边(意即工厂享有空气污染权,因而那些不幸的居民必须自己想办法来避免由污染带来的衣物损失),那么在交易成本相当高的情况下,居民们的最优选择就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而言则很可能是有害的。在这种情况下,居民和工厂主都是经济人,其选择均为既定条件下的最佳方案,然而效率损失还是堂而皇之地出现了。促成此类“制度悖论”的“罪魁祸首”者,乃有利于厂家之制度安排也;而此种制度安排,又实为利益集团奋力追求潜在非中性制度收益之行为的必然结局。

  

  这里我打算强调的一点是,利益集团或阶级的行动,同意识形态及观念通常是唇亡齿寒的。不合时宜的、或“居心叵测”的意识形态及观念很可能会误导人们对制度的“明智”选择。在现实生活中,通过对大众传播媒介的垄断来反复宣传某种意识形态或观念,社会中的某一部分人总会或多或少地“操纵”个人偏好的形成过程(加尔布雷斯,1973;诺斯,1984)。意识形态或观念大概就是因具有这种工具性才被打上了阶级或利益集团之烙印的吧![4]

  

  3、相对福利理论与非适宜制度选择

  

  一旦我们接受了相对福利理论而非绝对福利理论,那么我们便进入了“另一世界”。在这个世界中,人们追求的不是绝对量而是相对量。此刻,经济人的所谓“最大化行为”之中的“最大”,仅表示每个人或人群处处希冀与他人之间福利的相对差距达到最大(厉以宁、吴易风、李懿,1984;舍克,1977)。把此种观念引入制度理论后,首先让我们联想到的便是,当人们在对制度进行选择或就制度安排进行讨价还价时,他们力图借助特定制度所要实现的目标,乃相对福利--即与他人的福利之差--最大。假如某种制度安排给自己带来的害处(如个人收入的减少)小于给其他人造成的损失(此时的制度收益为负),那么,即使这种制度安排对社会中的所有人来说“有百害而无一利”,它仍然可能出现并且生存下去。如果说出现制度负收益的情况是凤毛鳞角,那么,即使是在制度收益大于零(意即中性制度创新之结果)时,我们同样无法断言人们所选择的制度,肯定就是那种能使所有潜在制度收益均获得实现的适宜制度。究其缘由,我想或许就在于下面这一点:一旦人们意识到中性制度变迁已无法继续扩大或缩小业已存在的差距,则其变革制度的行动也就失去了动力。概言之,鉴于人们总是力求凭据某种特定制度来最有效地实现其相对最大化的目标,因而人们所选择的制度从逻辑上讲并不一定就是适宜制度。此外,不言而喻的一个事实是,追求相对优势同利益集团的行动常纠缠在一起。两者的共同作用还可能会使人们在选择非适宜制度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4、“搭便车”与制度惯性

  

  “搭便车”与外部性密切相关,是指个人的努力同其所得不相称(或大或小)的情况,结果之一便是有些人不、老而获,免费搭了别人的车。我们知道,制度作为集体行动的产物,其产生源于它所具有的功能,其中重要的一项是消除或减少外部性,即通过明确的规定(核心是界定财产权利),以使个人的成本与收益和社会的成本与收益尽可能一致,从而鼓励人们的创新精神。但不应忘记,外部性是不可能完全被消除的。这恐怕一方面是由于技术上的困难,另一方面,也许更为根本的,恐怕还是因为逻辑上的困难,因为消除外部性的办法——即制度设立本身,就是外部性产生的一个源泉。用我们熟知的概念讲,即制度通常具有非中性。正是由于制度的非中性,缪尔达尔所说的“支持性变动”才会因某些既定制度下的既得利益者们的努力而产生。考虑到既得利益者们的人数往往只是整个人口的少数,而大多数受到既定制度的有限损害的社会成员,在促成“抗衡性变动”时所面对的乃“三个和尚没水吃”的外部性局面,因而由积累性的支持性变动来推进的制度惯性--即制度这台“机车”一旦启动,要让它停下来就不那么容易了(缪尔达尔,1972)--便明正言顺地产生了。

  

  为了理解上面的议论,让我们看个实例。据说1989年日本政府打算花费300 亿日元,去实施一项对一个仅有几平方米面积、位于东京南一千多公里海面上的袖珍小岛的“保全对策”。具体作法是在三年内在该岛上建造一个直径50米、高3 米的钢筋水泥平台,并用特殊树脂将其牢牢加固。这样做的唯一目的,就是要防止这个巴掌大的小岛被海水淹没。当这个世界上仍有数以百万计的人在啼饥号寒之际,日本却将大量资源丢弃于海中。此一行为似乎令人费解,但对日本来说,这种选择在现行制度下却十分合理,因为根据国际领海公约,日本这块领土一旦消失于海面,其周围的大片领海及海底资源开采权将随之失去。[5]这个例子一方面说明了规则影响人类行为这一事实,另一方面也引起了我们的进一步思考:为什么其他国家对此无动于衷呢?显然,要避免这种“浪费”,就必须修改规则。而修改规则是要付出成本的。除去修改规则所直接引起的交易成本不说,仅“得罪”日本本身,对个别国家来讲就可能是颇冒风险的举动,更何况每个国家都企图搭别国努力的“便车”呢!由此而来的局面便是,一方面,各国分摊成本几乎不可能,另一方面,改变规则所带来的益处大家自然又都要求均享。其最终结局,看来只能是听任这种规则刺激或鼓励“浪费”了。

  

  5、“理性的无知”与“集体行动的逻辑”

  

  在这里,我打算借用美国政治学者当斯首创的“理性的无知”(Downs, 1957)来阐述出现“制度悖论”的机制。当人们试图通过投票来选择某种制度安排时,如果拥有投票权的人数足够大以致于每个人都清醒地了解到他(她)的那一票(在此假定一人一票我想是容易接受的)对投票结果不施加丝毫影响,则其是否投票便成了问题。公共选择经济学家布坎南对此总结说,在这种情况下,投票者便可能倾向于采取轻浮的举动:或弃权或不负责任地乱投(布坎南,1986)。也恰是在这个意义上,当斯和布坎南等人才将此类现象概括为所谓的“理性的无知”。[5]考虑到制度是非中性的,故在社会上总会有一批人不但自己“身体力行”,而且还热衷于鼓动他人投于己有利之制度安排的票。劝诫、许愿、甚至开空头支票等现象俯拾皆是,也就顺理成章了。利益集团的影子在此再一次显露出来了。在此种背景下,又有谁敢断定大众所选择的制度不会导致“制度悖论”呢?

  

  从上一节的日本耗巨资对一“无用”小岛实施保全对策的例子中我们已经看到,调整或者改进既定制度的重重障碍之一,在于大多数单独的参与者难以联合起来,形成有效的集体行动。究其原因,则主要是因为由多方参加的集体行动之结果,往往是一种公共产品。这也就是说,一方面,对它的消费不具有排他性,即所有人(其中包括那些根本就没有为该公共产品的提供做出供献的人)均可以享用之而不会被排除在外,如清洁的空气或司法服务;另一方面,对它的消费也不具有拥挤性,即对它的消费不会因消费者的增添而受到任何影响,如广播或电视节目的播出。在这种情况下,尤其是当人数相当大时,对任何个人或个别群体而言,除非存在有某种特殊的刺激或激励,否则随波逐流似乎便成了他们的唯一选择。结果,那些貌似不合理的制度便以某种合理的方式存在下来。群体规模越大,离公共产品的最优提供值就越远,除非有某种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以提供“有针对性的刺激”( selective incentives )。前面这句话,就是欧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之精义(Olson, 1965)。

  

  由于存在制度的非中性,特别是由于多数个人具有的企图搭便车的心理,因此在使多数人的利益有限度地受损的情况下仍可能出现某种“制度创新”。这是因为常有这种情况,即社会大众所分担的损害很小,其人数太多又使得形成免遭损害之集体行动的成本过高;相反,少数进行“制度创新”的人则收益颇丰。这样,貌似不合理的制度亦可能通过这种方式产生并得以维持、延续。如果个人受到的损害过大,并且受损人数相当多时,他们改变既定制度的预期收益可能便开始超过其成本了。“揭竿而起”这个成语相当准确地表达了这个意思。顺便指出一点。欧森为患有严重滞胀病的经济开出的药方,亦是打碎由垄断集团控制的僵化制度,从而为曾经被遏制的创新精神的释放创造有利条件,并最终消除“制度悖论”(Olson, 1982)。

  

  对于投票问题的深入讨论,超出了本文的范围。[6]不过在这里我想补白的是,虽然用一人一票的解决办法并不能保证不出现“制度悖论”现象,但它似乎又是唯一能够赢得大众赞同的规则。

  

  6、封闭系统与制度僵化

  

  在一个封闭的环境中,特定制度出现某种“悖论”完全是可能的。从初始条件角度看,人们信息的不可能完备恐怕是导致“制度悖论”的原因之一,其中循环积累因果过程使人类在信息不完全条件下做出的选择得以放大。不过,总的来说,封闭环境中的制度较为稳定。我想,至少外部世界的、涉及制度安排的信息冲击波被阻挡于国门之外,有助于某种“不合理的”制度的稳定。日本在德川幕府时期享受的近三个世纪的“太平之世”的最大原因(吉田茂,1980),或许就在于它是一个与世隔绝的、由严格的士、农、工、商这一身份等级制度所支持撑的国家。[7]与外部世界隔绝所避开的东西,乃适宜制度的相对优势之参照系。然而,在一个开放的世界中,挑战的严酷性常常使得“制度悖论”变得难以容身和无法容忍了。自1840年以来,满清王朝推行的各种运动或变法(如“洋务运动”和“戊戍变法”),既是对当时外来的“船坚炮利”的挑战之被迫应战,又是了解外国各种制度安排并加以有选择地模仿的动力。其他各种制度的存在及其所对应的结果,实际上是为特定制度提供了一种相对价格。“师夷人之长以制夷”及明治维新大概都是中、日两国制度之相对价格改变后在政策上的反应。(从这个角度看,中国在20世纪70年代末实行的改革与开放政策无愧于伟大创举之名。)当然,尽管开放系统有助于解决“制度悖论”问题,但它远非是彻底消除“制度悖论”的充分条件,因为至少外部制度安排的有关信息会受到既定制度的“过滤”(如习惯的影响)。从更一般的意义上讲,任何制度创新或“移植”的未来结果,均会由于信息不完备和环境差异而具有程度不同的不确定性。这无疑也是导致制度悖论的基础原因之一。这里有必要指出的一点是,系统在由封闭走向开放的过程中虽然可能出现不稳定或动荡,因为该系统在与其他系统的交往中必然要接受些原来陌生的规则、习惯和观念,但当其开放程度和时间均达到了一定的量值之后,该系统则会走入一种崭新的、层次更高的相对稳定状态。

  

  毫无疑问,上述诸种偿试性解释之间是相互作用的,是综合地发挥其影响力的。只是在不同的时间或不同的地点,它们的作用才会各有所强、所弱。

  

  

  五、简短的结束语

  

  

  从严格的逻辑上讲,仅仅说明人们陷入“制度悖论”这一窘境之原因是远远不够的,尽管这十分重要。当面临“为什么有些国家所选择的制度相对就好些”式的提问时,除了承认人类通过充分运用自己的智慧和不懈的努力可能会实现、趋近制度理性或适宜制度之外,我的回答多少还带有些不可知论或宿命论色彩:虽然某种制度安排或制度创新确实为经济增长和发展、并且最终为个人福祉的提高奠定了基础、创造了积极而有利的条件,虽然人的本意从逻辑上、从本能上讲也确实希望制度能够如此,但它们的出现常常似乎也仅是一种十分幸运的巧合。要知道,人类的选择有时就是这么无济于事。正所谓“谋事在人,成事在天”。可尽管如此,依我之见,指出人类在选择、创建制度时所遵循的某种“事与愿违”的逻辑来,也是极有意义的,至少它将有助于解开我们心底的某些谜团,更何况我们还可能多多少少从中引以为戒呢!从感情上讲,我到更愿意听信《隋书》中的这句话:“虽天道有盛衰,亦人事之工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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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论经济体制择优”,载《管理世界》杂志第一期。




[1]此句载《莎士比亚全集》(九)人民文学出版社1978版第249 页。在此书中,该句台词被翻译为:“当我们生下地来的时候,我们因为来到了这个全是些傻瓜的广大舞台之上,所以禁不住放声大哭。”我认为它译得不如《罗素文选》中的那句——即我所引用的——好,因为后者突出了“人生舞台设计”一词。当然,我这样认为主要在于它迎合了我的需要。但不管怎么说,这句台词用罗素的话讲,“展示出了根本的智慧”。参见《罗素文选》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7年版第36页。

[2]英国法院在18世纪后半期对英国商业具有很大的积极促进作用这个观点,可参见罗森堡和小伯泽尔的《西方致富之路》一书,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130-132 页。他们在该书所引用的马克斯. 韦伯对处于大约相同时代的中国情况的段落,发人深省。韦伯认为,法律体系可分为两类:一类寻求人类活动的法律后果具有一贯性和预测性,另一类(其中包括许多体系)不是没有这个目标,就是在相互矛盾的众目标中排除了这一目标。而那时中国的法律就类似于后一种。某人已经把房子卖掉,但后来因为贫穷竟可要求再让他住进去并不房租。买房者同意这样做,是由于害怕不按互相帮助的训诲办事今后会遭恶报。然而,资本主义是无法在这样的法律基础上运行的。关于英国工业革命与制度变迁之联系,诺斯(1981)曾经进行了很精彩的议论。他对英国《独占法》之功效的讨论、将交易成本和产权理论纳入经济史分析等,都给人以极大启发。

[3] “蝴蝶效应”来自下面一种形象的比喻:巴西的一只蝴蝶扇动翅膀会在得克萨斯引起龙卷风吗?它和“对初始条件的敏感依赖”一样,都是方兴未艾的所谓混沌学中的基础概念。有关文献可参看詹姆. 格莱克《混沌:开创新科学》一书。

[4]强调意识形态作用的经济学家不少,诺斯便是一个。这表现在他把意识形态视为其“交易成本分析方法”的三大支柱假定之一。其他两项假定分别为:个人总在为自我利益奋斗,设立和实施规则会耗费成本(诺斯,1984)。相对而言,布坎南由于严格地恪守威克塞尔主义的一致性检验标准--它假定资源禀赋和个人偏好不变,而忽略了或贬低了意识形态对偏好的影响。他的批评者对他发起的攻击,亦与此有关,因为政府是能够或多或少地改变人们的偏好的。参见克里斯泰森(1988)《布坎南和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复兴》一文,中译文载由陕西财经学院主办的《经济译文》杂志1989年第二期。

[5]这个例子我曾在《高斯定理·产权·经济制度》一文中引用过。该文载于《读书》杂志1989年第3期。

[6]关于投票问题,有着一整套理论。由“理性的无知”而导致的“制度悖论”,仅是对投票理论进行分析的一种方式。比方说,早在1785年法国数学家孔多塞(M.de Condorcet)就发现了我们今天已熟知的所谓投票悖论--在一人一票和多数决定规则下,当选择对象大于3时,人们便有可能无法得到投票结果。与此有关的还有波德(J.C.Borda )给出的投票方法及阿罗证明的“不可能定理”--没有任何一种集中程序可以同时满足下列四项条件:前后的一致性,不同选择方式之间的独立性,帕累托最优和非独裁。此外,投票人之间的通讯问题,联盟问题,等等,均为投票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它们感兴趣的读者可参阅汉肯的《控制论与社会》一书第五章《集体系统》,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7]按吉田茂在《激荡的百年史》一书中所描述的,在德川幕府时代初期,即1636年,日本颁布了“锁国令”。从此直至1853年美国海军准将M·C·佩里率四艘军舰开入幕府的咽喉浦贺湾,并强迫日本开放港口之间的二个多世纪,日本几乎断绝了同世界其他国家的来往。除了中国和荷兰的船只外,一律禁止来访;除了漂流海外的渔民之外,日本人谁也没有去过外国。参见此书第一章《明治的伟业是这样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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