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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甘地的道德伦理思想

作者:朱明忠 来源:《南亚研究》1988年第3期 时间:1988-05-19
  

  甘地被印度人民尊为“国父”,这是因为他把毕生的精力都奉献给印度的民族解放事业,引导印度摆脱殖民主义的桎梏,走上了独立自强的道路。甘地在领导印度人民争取民族独立和社会改革的斗争实践中形成了自己的一套完整的思想体系,其中包括哲学、伦理、宗教、社会政治等等的学说。他的思想不仅对印度人民,而且对争取民族独立的亚非人民以及反对种族歧视的美国黑人运动都产生过深远的影响。

  

  只要研究一下甘地的思想,就会发现他的伦理道德学说在其整个思想体系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他在民族独立运动中提出的“非暴力”和“坚持真理”的思想和在社会改革运动中提出的“变心说”和“托管说”,都是以他的道德伦理学说为基础的。如他所说:“有一件事在我心中是根深蒂固,就是相信道德是一切事物的基础,往往把道德原则作为他的社会政治伦理的指南。因此,不理解他的道德观点,也不可能正确认识和分析其社会政治理论。本文拟对甘地的道德伦理学说以及这种学说与其社会政治理论的关系做一初步的探讨和评述。

  

  

  一、 神启论的道德起源说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调整人们行为的准则和规范,是人们社会关系的反映,只有当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发生关系时,只有当人们意识到这种关系并试图调整这种关系时,才会出现道德。道德是由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的。然而,甘地并不是从人们社会存在的角度,而是从宗教神学的观点来论述道德起源的,他把道德与神联系起来,把道德归于神的启示,提出一种神启论的道德起源说。

  

  甘地曾明确宣布:“对我来说,神就是真理和爱。神就是伦理和道德。神是无畏,神是光明和生命的源泉......神就是良知。”为什么甘地认为神就是伦理道德呢?这是与他的宗教哲学观点分不开的。

  

  甘地继承了印度古代传统的客观唯心主义思想,认为神是一种有创造力量的、永恒不变的“精神”,这种“精神”就是宇宙的本原,万物的基础。他说:“我朦胧地感觉到,当我周围的万物不断变化和死亡的时候,在这些变化的万物的背后却有一种不变的、有生命的力量,这种力量能把万物聚拢到一起,能够创造、分化、再创造。这种无形的力量或精神,就是神。”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变化之物是暂时的,不变之物才是永恒的,变化之物来源于不变之物;神就是这种永恒不变的精神力量,它是宇宙万物以及我们人类的创造者。

  

  甘地还从神学目的论的角度出发,说明创造宇宙的这种精神力量是有意志的,有理智的,因此它才能支配世界上的一切事物。“宇宙存在着一种秩序,一种支配一切事物和生物的不变的法则。它不是盲目的法则,因为盲目的法则不能支配人类的行为......因此,这种支配一切生命的法则就是神。”在甘地看来,倘若没有一个有理智的宇宙支配者,那么就无法解释宇宙的和谐和统一。因此,他认为一个有生命的、有意志的使森,才是支配宇宙和人类行为的法则。

  

  按照甘地的观点,既然神是有生命的、有意志的、那么它也是有道德的。在这方面,他继承了印度古代宗教的道德伦理观,认为整个宇宙就是一个有秩序的道德体系。在这个体系中,神处于最高的层次,神本身就是“至高的善”和“爱”。甘地说:神到底“是善还是恶呢?我把他看作是纯粹的善。因为我发现在死亡之中永寸着生命,在虚假之中永寸着真理,在黑暗之中永寸着光明。所以我推断,神就是生命、真理和光明。他就是爱,他是至高无上的善。”甘地还进一步论述道,神作为最高的善,具有无限的熔化力,能把人间的一切邪恶转化为善。“神是完全的善,在他之中没有恶......神就是最高的炼丹师,在他的存在中一切钢铁和废渣都被转化为纯金。同样,一切邪恶也能被转化为善。”

  

  甘地认为,人类的一切善的行为都是最高神性的表现。因为在他看来,“神是按照自己的形象创造了人”人只不过是神的创造物,神的副本。既然人是神的副本,那么神有什么,人也自然有什么。神有道德,人自然也有道德;神是“至高的善”因而人类的一切善良高尚的行为也都是至高神性的表现。甘地认为,“善就是神,脱离了神的善则是无生命的东西,只能作为一种获得利益的策略而存在着。一切道德都是如此。如果这些道德活在我们心中,它们必然在我们与神的交往中受到重视并被培养出来。”因此,甘地非常明确地指出:“道德只有来源于神,才具有生命,它才能成为我们的一部分,才能使我们变得高尚起来。”

  

  甘地亦把神视为宇宙道德体系中最高主宰,具有主持公道、奖善罚恶的功能。在他看来,神就潜存在每个人的心中,监视着人们的一言一行,并能对我们的功过是非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奖惩。他写道:“神是存在于我们心中的,一种全知全能的精神,他了解我们内心的感情并根据我们的功过作出反应。”“神是人们内部的观察者,他比我们自己更了解我们和我们的心情......”“神包蕴于一切存在之中,能听见万物的声音,觉察到我们内心的思想。”从这几段话中我们不难发现,甘地的道德思想或多或少是受到古代印度教“善恶有报,业报轮回”这种宗教道德影响的。古代印度教认为,人一生的善恶行为待到来世都要遭到报应,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但是,谁来监督人们的行为,谁来掌管报应呢?他们断定人本身是做不到这一点的,只有全知全能的、无限仁慈公正的神才能承担起这个使命。显然,甘地所谓的“神是我们内心的观察者”,“能对我们的功过作出反应”的说法,就是继承了印度传统的“善恶有报”的宗教伦理观念,把神看作是掌管宇宙道德秩序的最高主宰。

  

  综上所述,甘地的观点是:宇宙万物起源与神,它是一种有生命、有意志、有道德的精神力量;宇宙是一个有秩序的道德体系,在这体系中神是最高的层次,也是至高的主宰;人只是神的副本,人的道德来自神的启示,是至高神性的显现。由此可见,甘地的这种道德起源说具有浓郁的宗教神秘主义色彩,是印度传统宗教伦理观的一种继承和发展。甘地宣扬“神就是道德”,赋予道德以神的意义,把道德观念提高到神的地位和高度,其目的就是要使人的道德观念神圣化,企图为人类社会找到一种永恒不变的道德法则。

  

  

  二、 人性善是其道德学说的基础

  

  

  甘地整个道德思想的基石是对他人性的分析。在这方面,他承袭了印度古代哲学中“人是小宇宙”的观点,他认为人是一个小宇宙,就象外界的大宇宙一样,也包括物质和精神、即肉体和灵魂两个部分。肉体是人外在的、表面的物质部分,代表人的低级属性;而灵魂则是人内在的、本质的精神部分,代表人的高级属性。人的内在精神部分,即灵魂,才是人的真正本性。它来源于神,是神性在人身上的显现。甘地在许多地方论述了这种观点:“神就是存在于我们内部的一种全知全能的精神。”“我的神并不是寓居在天上,在人世间就可以证悟到他。他就在这里,在你的心中,在我的心中。”“神是无所不在的,所以他也寓居于每个人的内部,因此每个人都是神的化身。”

  

  甘地认为,人与人之间,虽然表面的肉体不同,但内部的精神即人的本性都是相同的。人内部的这种精神来源于神,是神性在人身上的显现。由于神是唯一不二的,因而人的精神本质上也是同一的。所以他说:“我相信神的绝对统一,因而也相信人性的绝对统一......尽管我们有许许多多的肉体,但是我们只有一个心灵。太阳的光芒经过折射是多种多样的,但是它们却同出一源。”这句话说明,甘地确信人在精神本质上的绝对同一性。按照他的观点,既然人性是神性的表现,神性又是“最高的善”和“爱”,那么人性也自然是善和爱。有人也许会问,既然人本性是善的,但人为什么会有自私的欲望和邪恶的行为呢?甘地认为,人的私欲和邪恶只产生于肉体,是表现肉体的属性,并不代表潜居于人内部的真正本性。当人的内在精神被表面肉体所遮盖而尚未显现出来的时候,各种恶的行为才会产生。因此,人的本性是善,而不是恶。正如他所说:“我从不怀疑人的本性,因为它肯定与一切高尚和友善的行为相一致。”

  

  甘地这种“人性同一”和“人性本善”的观点乃是其整个道德体系的基础。它应用与各种社会政治斗争的“道德感化说”就是以此为出发点的。甘地坚信人的本性是善的,神性就在人的心中,因此他试图通过道德感化的手段启迪和唤醒人的内在善性,从而使恶人改恶从善,坏人改邪归正。这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1)甘地认为神性代表最高的善和爱,具有无限的熔化力,它可以把一切邪恶转化善。因此,一个人只要觉悟到自己的内在的神性,就能产生巨大的精神力量,去主动爱他人,启迪和帮助他人揭示自己的内在善性。(2)既然神性寓居于每个人的内心,那么恶人或坏人也不例外,他们的内部也肯定会有这种神性和善性。

  

  他们之所以有恶念干恶事,就是内在的善性被表面肉体所产生的私欲所覆盖而不能显现出来,换言之,就是尚未觉悟到自己内在的神性。因此,我们应当通过爱的方式感化他们,启迪他们内在的神性。一旦内在的善性被唤醒,或者说,一旦良心被发现,他们就会忏悔自己的罪过,改恶从善。甘地有一句话生动地说明了这一点:“作为动物的人是暴力的,但是作为精神的人却是非暴力的,一旦人觉悟到自己内在的精神,他就不再是暴力的了。”甘地所谓的“作为动物的人”就是指肉体的人,“作为精神的人”就是指觉悟到自己内在精神或神性的人。这句话表明,只要一个人揭示出自己内在善性,就会改过自新,放弃暴力而实行非暴力或爱。由此可见,甘地的道德感化说就是以“人性善”为基本前提的。

  

  甘地试图用道德感化的手段来解决社会的一切问题。在印度的社会改革运动中,甘地企图用感化的方法说服地主和资本家,使他们做出“自我牺牲”,自觉地把他们的既得利益转让给工人和农民,从而消灭社会的不平等。他所提倡的“变心说”和“托管说”就是这种道德感化思想的试验。在民族主义的斗争中甘地也力图用感化的方法来说服和转化英国殖民主义者。他所领导的“坚持真理”运动或“非暴力”运动也正是以“道德感化说”为指导的。

  

  应当指出,甘地的“人性善”的观点和由此而产生的“道德感化说”是把一种抽象的、超阶级的“善性”或“神性”当作人的本性,认为只要唤醒这种善性,恶人便可改恶从善,改邪归正。他幻想通过感化和启迪“善性”的手段来转化一切剥削者和压迫者,从而消灭社会的不平等。这种观点无疑是一种历史唯心主义的表现。我们知道,人的真正本性或本质不在于他的自然属性,而在于他的社会属性。人性是由人的社会关系决定的,在阶级社会中主要是由阶级关系决定的。然而,甘地脱离了社会的生产关系和阶级关系去看待人,把人视为一个个孤立的、抽象的自然存在物,把某种神格化的、永恒不变的、先天固有的神性或“善性”强加于这些自然存在物,所以他不可能揭示人的真正本质。另一方面,甘地把社会的不平等和一切罪恶现象不是归因于人剥削人的私有制度和帝国主义的侵略和扩张本质,而是归结为剥削者和压迫者内在的“善性”尚未显现的结果。因此,他引导人们通过“启迪善性”或“良心发现”的途径来实现社会的平等和民族的独立。这也只能是历史唯心主义的空想。历史的事实证明,印度的独立并不是英国帝国主义“良心发现”、而是印度人民长期坚持反抗斗争的结果。

  

  

  三、 爱是人类行为的基本准则

  

  

  在甘地的道德观中,“爱”的法则占有极为重要的位置。他把这种法则作为人类一切行为的基本准则,把“爱”作为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一切关系的方法。

  

  在论述爱的法则时,甘地把人与动物做了对比,认为人与动物不同,其根本差别就在于人类之间具有爱的法则并且实际应用到生活之中。他确信仇恨和暴力是动物或兽类的法则,只有爱和非暴力才是人类的法则。他说:“假若爱不是生命的法则,那么生命就不可能在死亡之中永存着。生命就是不断的战胜死亡。如果人与野兽有什么根本区别的话,那就是人逐渐地认识到爱的法则,并且把它实际应用到自己个人的生活之中。世界上的一切圣者,无论古代的还是现代的,都是按照自己的观点和能力实践我们人类行为的这个最高法则的活生生的典范。”

  

  为了说明爱在人类生活中的作用,甘地曾把爱称之为人类社会的一种“凝聚力”‘“吸引力”或“亲合力”。他认为物质世界中的各种原子和分子能够聚合在一起,是因为它们之间有一种凝聚力,那么人与人能够聚合在一起,也必然需要一种凝聚力,这种力量就是“爱”。因此,他把爱的法则看作是维系人类统一的一种亲合力量,联系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种纽带和桥梁。甘地有一段话充分地论证了这一观点:“科学家告诉我们,如果在构成我们地球的无数原子之间没有一种凝聚力的话,那么地球就会变成碎片,我们也不能再生存下去。正象无意识的事物中间有一种凝聚力一样,在一切有生命的事物中也肯定有一种凝聚力量,这种生物之间的凝聚力的名称就是‘爱’。我们可以在父子之间,兄妹之间,朋友之间看到这种爱。”

  

  甘地在抽象论述爱的法则的同时,还赋予它以实践的意义。他认为,既然爱是人类行为的最高标准,那么它就适用于社会上的一切人。不管你是什么民族,什么阶级,什么种姓,什么宗教派别,都可以用爱的法则来对待。因此,他号召人们要学会这一法则,运用这一法则,“我们必须学会把爱的力量运用到一切生命之中去,我们对神的证悟就存在于运用这种爱的过程之中。”甘地甚至主张去爱自己的敌人,应当把敌人当作潜在的朋友去爱。“如果我们学会在社会上用爱的法则取代弱肉强食的法则,学会在我们心中对我们视为敌人的人不怀有恶意和仇恨,学会爱他们,把他们当作实际的或潜在的朋友,那么我们就有充分的理由来庆幸自己。”甘地还对爱与仇恨作了对比,认为爱就是生命,而仇恨意味着死亡。爱与恨所导致的结果是不同的:通过爱所获得的东西是永恒的,而通过仇恨所获得的东西实际上是一种负担,只能增加新的仇恨。所以,他主张:“人的义务就是消除仇恨,促进爱。”

  

  甘地亦把爱的法则应用到社会政治斗争的领域。“非暴力”是甘地社会政治理论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则,而这个原则的核心就是“爱”。甘地虽然继承了印度古代耆那教和佛教的“非暴力”(戒杀)的宗教道德观念只具有消极的意义,仅仅包括“不杀生”和“不伤害他人感情”的含义。这只从消极的方面要求人们不去做这个,不去做那个,因而使人处于消极被动的状态。而他所主张的“非暴力”除了具有这种消极含义之外,还具有一种积极的意义:就是要人们主动地,自觉地去爱,爱一切人。所以,甘地说:“非暴力就是以积极的形式来对待一切生命的善良意志。非暴力就是纯粹的爱。我在印度教的经典中,在《圣经》和《可兰经》中都读到过它。”

  

  甘地鼓吹的“爱”,实质上是一种抽象的爱。他无限地夸大这种爱,把它作为适用于一切人和一切时代的饿“普遍之爱”、“永恒之爱‘。我们知道,爱和恨作为道德观念,是人们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出于自己的利害关系而产生的,是由人们的社会存在而决定的。在人类历史上只有具体的爱和恨,而没有抽象的爱和恨。至于”普遍之爱“,自从人类分化为阶级之后,就根本不存在这种统一的爱。甘地所谓的”爱“并不是从人们的社会关系中寻来的,而是把一种超自然、永恒不变的“神性”硬说成是人类共同的本性。

  

  但是,从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看到,甘地这种带有宗教神秘主义色彩的“爱的法则”也表现出甘地的资产阶级人道主义精神和他对自由、平等、博爱的追求。他曾说:只要通过“非暴力,即感化的办法,人们所希望得到的新时代就必定会到来。法国有一句名言——自由、平等、博爱......那些法国从未实现过的,将留待我们去实现。”从这里可以看出,甘地作为一个资产阶级政治家,他很自然地接受了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所提出的“自由、平等、博爱”的人道主义思想,把它与印度传统的宗教伦理观念结合起来,并通过“非暴力”的形式运用到印度的社会斗争中。所以,我们可以说,甘地的“爱的法则”是西方资本阶级人道主义的“博爱”思想与印度传统的“非暴力”观念相结合的产物,是通过“非暴力”的传统形式所表现出来的一种资产阶级人道主义精神。

  

  

  四、“苦行”上实行爱的基本手段

  

  

  在甘地的伦理观中,爱的法则被视为人类行为的最高准则。但是,这个法则通过什么方式才能实现呢?甘地认为,要实现爱的法则,就必须通过“苦行”,即忍受痛苦的手段。所以他说:“衡量爱的标准就是苦行,而苦行即是自我忍受痛苦。”这句话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第一,一个人只有完全抛弃私欲,甘愿吃苦,他才能觉悟到自己内在的神性,产生爱的力量,才能去爱他人。第二如果一个人不用暴力,而用爱的方式去感化自己的敌人,那么他就要准备吃苦,准备忍受敌人所强加给他的各种肉体上的精神上的痛苦。一个非暴力主义者“要通过自己忍受痛苦来战胜敌人”。因此,自愿受苦就成为实现爱或非暴力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爱”的法则与“苦行”的法则在甘地的伦理观中是密不可分的。苦行是实现爱的手段,而爱则是自愿吃苦的动机和目的,两者的统一便构成了甘地所谓的“非暴力”。

  

  在研究甘地的“苦行”这一概念时,我发现他在许多地方都把“苦行”与“自制”,“禁欲”等词当作同义词来使用的。那么,他所提倡的“苦行”包括那些内容呢?这种苦行与印度古代宗教禁欲主义者所宣传的苦行有什么区别呢?

  

  概括地说,甘地的苦行观基本上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一个人要严格地克制自己,控制自己的思想,言语和行动,抛弃肉体情欲,拒绝物质享受。(2)为了实现爱和非暴力,一个人应当自觉地忍受外部环境的压迫,忍受敌人所强加于自己的各种肉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3)为了社会的利益,一个人应当无私地服务,无私地奉献,敢于牺牲,甚至献出自己的生命。甘地虽然继承印度传统的“苦行”观念,但是他的苦行观与宗教禁欲主义者的苦行观在目的和内容上都有着根本的区别。这些区别表现在:第一,古代宗教禁欲主义者的苦行在目的是为了达到人神相交,实现解脱,最终使灵魂上升到天堂。他们认为,肉体和有肉体所产生的欲望是一切罪恶的根源,只有通过苦行来折磨肉体,清除欲望,才能唤醒潜居于肉体内部的灵魂,证悟到神性,达到人神相交。而甘地提倡“苦行”作为实现“非暴力”和“坚持真理”原则的一种斗争工具。所以他说:“非暴力最本质的条件就是自觉忍受痛苦。非暴力并不是指屈服于恶者的意志,而是指运用一个人的全部灵魂力量来反对专制者的意志。第二,古代禁欲主义者的“苦行”是以折磨肉体,斩断情欲,摆脱物质的束缚,最终超脱尘世为中心的。而甘地的苦行观并不要求人们超脱尘世,而是强调为了社会的利益必须无私地奉献,自觉地服务。他说:“人的身体生来是为了服务,而决不是为了纵情享受......因此,任何一个人只要在进行服务时不注重其结果,他就有权并且应当活到一百二十五岁,这样的生命必须全部贡献于服务。”

  

  在苦与乐的问题上,甘地是以苦为荣,以苦为乐的。他把奉行“苦行”和“自制”视为人生最大的幸福和欢乐。“幸福生活的秘密就在于自我克制。自我克制就是生命,而纵情享乐则是死亡......为了服务而生产的自我克制有一种说不出的欢乐。任何人都不可能夺走这种即使长寿,也没有价值。”在甘地看来,为了社会服务的目的而实行的自我克制和苦行,会使人产生无比的欢乐。这种自制表现出人生的价值,是人生幸福的根源。

  

  甘地在宣传“苦行”原则的同时,他自己也身体力行,力求使自己成为奉行这一原则的表率。“我一直力求使我自己的生活成为”苦行“——这个永恒原则的代表,让其他愿意这样做的人来效仿我的榜样。”正如甘地自己所表现的那样,他确实在奉行“苦行”方面做出了榜样。例如,为了禁欲。他曾试验如何限制食物的种类:为了无私地为社会服务,他捐献了自己的全部财产;为了说服英国殖民主义者,他多次进行绝食;为了与普遍民众保持一致,他衣着简朴,坚持坐三等车,甚至亲自打扫厕所等等。甘地的这些行为表现,他是把“苦行”原则作为实现其社会政治理想的一个重要手段。

  

  

  五、甘地提倡的道德规范

  

  

  甘地主张通过个人的道德完善来实现社会的完善。他认为,社会的完善并不在于物质的繁荣,而是在于每个人的精神或道德的完善。因此,他竭力反对西方资本主义的文明。虽然这种文明具有丰富的物质财富和高度发达的生产能力,但是人与人之间缺少真诚和友善,却充满你争我夺和相互倾轧。在甘地看来,一个社会的和谐与圆满,取决于组成这个社会的每一个人的精神净化和道德完善的程度。

  

  为了实现人的精神净化和道德完善,甘地提出了种种道德规范,要求人们严格去遵守。这些规范集中地体现在他为真理学院所规定的十一项誓言中。这十一项誓言是:非暴力、忠诚、贞洁、节欲、不偷盗、不贪占或忍受清贫、参加劳动、自产、无畏、容忍和敬神。除“自产”一条外,这些誓言实质上都是甘地所倡导的道德伦理规范,是甘地要求“坚持真理”运动的参加者所必须具备的道德修养和道德品质。我发现,在这十一项誓言中,其中有五条正是印度传统道德观中所宣扬的五种基本美德——戒杀(非暴力)、忠诚、不盗、不贪、禁欲。甘地虽然承袭了印度古代的道德规范,但是他对每一种都做了新的解释,赋予它以新的内容和意义。譬如,他说的“禁欲”也不单指节制情欲,而且包括无私奉献、甘愿牺牲的新内容。

  

  除这十一项誓言外,甘地在其他地方也提出一些新的道德规范。下面我们仅对甘地反复强调的一些重要的道德规范作一概要的说明(“非暴力”和“禁欲”已在前面详细论述过,在此不再赘述)。

  

  无畏 甘地认为,“坚持真理”或“非暴力”的斗争是最勇敢者的斗争。一个坚持真理者要想用非暴力或爱的方式战胜敌人,他就必须具有无畏的精神,必须不怕任何艰难困苦、威胁利诱、甚至死亡。“胆怯在非暴力者的字典中是找不到的。”“非暴力者是由最严格的材料制成的。非暴力决不能被看作是软弱者的武器,而是意志最坚强者的武器。”因此,甘地指出,无畏是实践非暴力的最根本的条件。他反复重申,怯弱决不是道德行为,只有无畏和勇敢才是美德,因为它具有一种敢于面对苦难和危险的勇气。

  

  自法牺牲 自我牺牲与无畏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甘地认为,一个坚持真理者要想成为勇敢无畏的人,就必须具有自我牺牲的精神。除了荣誉之外,他要准备为坚持真理牺牲一切,以至自己的生命。因此甘地说:“我要在印度大胆地提倡古代的自我牺牲的原则。”他还把这种自我牺牲的精神从个人修养的领域扩大到国家的领域。“一个人应当从容地为家庭牺牲自己,一个家庭应当从容地为自己的村庄作出牺牲,一个村庄应当从容地为自己的地区作出牺牲,一个地区应当从容地为自己的省份作出牺牲,一个省份应当从容地为自己的国家作出牺牲,一个国家应当从容地为全人类作出牺牲。”

  

  忍耐 甘地认为,一个坚持真理者因为经常与敌人打交道,所以必须培养自己的忍耐性。在与敌人打交道时,如果不具备极大的忍耐性。他就会失去自我控制,因而无法实现爱的法则。另外,要使敌人良心发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这就需要一个过程,坚持真理者应当有耐心等待敌对者的良心逐渐觉醒。

  

  忠诚 甘地提倡的“忠诚”是以真诚、忠实地执行他的“非暴力”和“坚持真理”的原则为先决条件的。所谓“忠诚”就是要求一个人在思想、语言和行动三方面都绝对做到崇信真理,忠实于真理。一个人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克服导致暴力和仇恨的各种邪念,如淫欲、愤怒、贪婪、迷恋、傲慢和欺骗等等。甘地强调忠诚在政治斗争中重要性,认为忠诚是进行“非暴力”和“坚持真理”斗争的道理心理基础。

  

  爱劳动 甘地认为,人为了生活必须参加劳动,而且劳动可以保持人的尊严。因此,他提出“面包劳动”的口号,所谓“面包劳动”就是说一个人为了养活自己必须从事一些必要的体力劳动。另外,甘地认为,脑力劳动者总以为自己比体力劳动者要高贵一些,因此他提倡脑力劳动者也应当进行一些力所能及的体力劳动,如编织、园艺或清扫庭院等等,这样就可以消除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的社会差别。事实上,甘地是把劳动作为防止和根除社会不平等的一种重要的方法。

  

  男女平等 甘地认为,人与人虽然肉体不同,但是却具有同一的灵魂。男子和妇女也具有相同的灵魂,因而他们在本质是平等的。男子生来体魄强壮,应当从事沉重的劳动,以赡养和保护自己的家庭。妇女天生性格温柔,应当承担起抚育子女和照料家庭的工作。两者的社会职责同样是重要的,不可缺少的。男子必须放弃自认为比妇女强的优越感。另外,甘地还认为,“结婚的目的是通过肉体来实现精神的结合,应当把结婚所体现出来的人类之爱看作是通往神圣的普遍之爱的一个阶梯。”因此,他主张夫妻之间应当和睦相处,相互合作,以培养人类的普遍之爱。

  

  敬神 甘地认为,如果一个人不崇敬神,不坚信神的最高善性,那么他就不可能实践上述的任何美德。如果他不真心相信宇宙的最终本性是有道德的,那么他也认识不到有培养美德的必要。因此,在他看来,崇敬神不单是一种宗教信仰,而且也是一切道德生活的先决条件。

  综上所述,甘地提倡的种种道德规范基本上都是从他的最高道德标准——“爱”推演出来的,是爱的法则在他所领导的争取民族和社会改革运动中的具体应用和体现。

  

  总之,甘地的道德伦理学说使20世纪上半叶在印度这个特定的文化背景和历史条件下的产物。这种道德虽然具有浓郁的神秘主义色彩和明显的宗教伦理形式,但是也包含着许多积极和进步的内容,它反映出甘地要求民族独立、渴望社会平等的进步愿望。甘地所提出的各种道德观念与普遍信仰宗教的广大印度人民的道德传统和道德心理是相一致的,再加上甘地本人身体力行,作出表率,所以能够被印度广大民众所接受。不可否认,甘地的道德伦理学说在动员广大民众投身于反对帝国主义、争取民族独立的斗争中曾起过重要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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