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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外交变化动因:观念还是物质
作者:周方银  来源:《国际政治科学》2006年第2期  时间:2006-05-01
 
  清朝是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在二百多年的历史过程中,它的实力经历了由极盛而转衰的过程。从世界的角度看,与之相平行的是西方世界的兴起过程。随着西方世界的兴起,以及西方世界向外部的拓展,中西交往变得日益频繁并成为不可避免的事情。在这个历史过程中,一方面是中西实力对比发生了重大变化,另一方面的事实是清朝外交行为逐渐发生了变化,原有的朝贡体制逐渐松弛,最终瓦解,随着19世纪60年代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建立以及70年代清朝第一个常驻使节的派出,清政府逐渐接受了西方近代外交制度。
  对于清朝与西方国家交往过程中的冲突以及清朝外交行为的变化,研究人员可能会提出不同的解释,如把变化的原因归结为中西实力对比的变化,清朝观念的变化,或者从两种体系、两种文化之间的冲突的角度来审视这一历史过程等等。[①]我们可以从物质与观念的两分的角度把这些解释归为两个基本类型,一类是物质解释,其根本点是认为清朝外交行为的变化是清朝在中西实力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基于物质利益考虑的结果;另一类是观念解释,认为清朝外交行为的变化主要是基于清朝观念的变化,特别是何为适当行为的标准的变化。本文试图探讨的问题是:清朝外交行为的变化主要是由于清朝政府观念变化的结果,还是物质因素作用的结果。并对从观念角度解释国家行为的方式进行一些理论探讨。
  
  
一、观念解释与物质解释的区分
  
  当人们说由于观念变化导致国家行为发生变化时,在什么层次和意义上使用观念一词有时并不清楚。有时候学者们说,“同权力和利益一样,观念也是解释国家对外行为的重要变量。”[②]杰克逊在对二战后非殖民化的解释中认为,权力和利益本身无法解释非殖民化,观念和规范在其中能够起到主导性的解释作用。[③]在这样的表述中,观念在某种意义上被放在与权力和利益相对的位置,虽然根据上下文的分析,表述者的含义常常是清楚的,但是,它有时仍然会造成一些理解上的混乱或误会。这种现象的出现源于如下事实:观念与利益既有重合之处,也有不一致之处。观念包括欲望(desire)和知识,[④]其中,前者构成利益,它是行为体的意愿;后者涉及行为体的知识和预期,它们并不是利益。正如温特所言,“并不是所有观念都是利益,大部分观念不是利益。”[⑤]由于一部分观念本身就是利益(这是基于观念可以建构行为体的身份认同,从而改变行为体的偏好本身),另一部分观念不是利益,因此,如果讨论是观念在起作用还是利益在起作用,容易引起概念上的混淆和理解上的分歧。从概念上来说,与观念相对的应该是物质而非利益,当人们把观念与利益作为行为的不同根源来对待的时候,在某种意义上可能是在把观念利益与物质利益相对。对于与“权力、利益”相对的观念解释的另一种可能的理解是,利益解释是指行为体偏好未变情况下的解释,而观念解释则是在行为体对于何为其利益的看法发生了变化的基础上进行解释。在这两种理解下,当用观念来解释行为的变化时,都要追溯到行为体的观念利益的变化,即行为体的身份认同、价值观或对何为适当行为的看法发生了变化。
  为了对物质解释和观念解释进行辨别,我们首先区分如下三种不同的解释:
  1.强物质解释。对于这一类解释来说,行为体的意愿和信念不是起作用的变量,仅仅物质力量的客观分布状况就足以解释国家的行为。这类解释一般是现实主义者做出的,沃尔兹的《国际政治理论》是一个代表。在沃尔兹的理论体系中,国家的行为方式在很大程度上由体系的选择压力塑造,而不是国家的主观意愿的结果。沃尔兹认为,结构充当了选择器的作用,“结构是通过奖赏某些行为和惩罚其他行为来实现选择的,所以,从意图和行为中并不能推出结果。”“只要选择还起作用,那么,不管人们是否知道行为者的意图,也不管人们是否知道结构的约束力,结果都是可以预测的。”[⑥]行为主体也许意识到制约它们的结构,也许没有意识到结构,或者虽然认识到了结构,但没有使其行为符合最常受奖励、最少受惩罚的行为模式,但结构将发挥选择作用,决定什么样的参赛者有可能成功。[⑦]在这样的理论中,行为体的观念是不重要的。
  这类解释还有一种变体,认为物质因素必然影响观念因素,观念会适应物质。其潜在的逻辑是,对外部世界的错误认知,将导致对行为体不利的后果,从而迫使行为体对其行为方式进行调整。在这样的解释中,虽然增加了行为体的认知环节,但是,行为体的认知还是由物质因素决定的,它也属于强物质解释的范畴。
  2.认知到的物质力量解释。这一解释与前者的共同点在于,认为行为体的偏好本身并没有发生变化,在这一前提下,国家行为受其对国际环境、国家之间实力对比、其他国家的特性等方面的了解和认识的影响。行为体对外部世界的知识、信息的变化会导致行为的变化。
  信息是关于世界的数据资料的积累体,对它通常的理解是对世界的客观反映。在经济学中,为了描述企业行为,需要比成本和需求函数更多的信息,一个产业的共同的历史包含了大量有用信息,供企业作为行动的基础。[⑧]在国际关系中,国家关于外部世界的信息既可能是对物质力量对比等事实的认定,也可能是对其他行为体行为方式的认识,这两者的变化都会导致国家行为的不同。[⑨]就单位层次而非体系层次的分析来说,在推测国家行为时,对国家所拥有的知识(包括它对其他行为体行为的预期)的分析是必不可少的。只拥有偏好和欲望,而没有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并不能决定行为体如何行为,欲望不是解释行动的充分条件。[⑩]很多基于理性选择的分析中没有出现关于行为体知识和预期方面的内容,是因为它们潜在地假定行为体具有完全知识。
  国家追求安全与经济利益,这个意愿本身不足以决定国家如何行为,国家的行为还需要有关于国际格局、自身实力、其他行为体是否是可靠的合作伙伴等方面的信息。柯庆生和施奈德在一项研究中指出,是决策者对进攻-防御平衡的认知,而不是实际上是进攻性武器占优势还是防御性武器占优势的经验事实在影响着国家的平衡行为。[⑪]
  最重视物质因素的行为体也必须在一定知识和信息的基础上采取行动。理性选择理论认为,个体有其试图实现的目标,而且个体具有一定范围的选择余地,在此基础上,个体会选择那些他们认为有助于实现其目标的行动。理性行为是目标导向的行为,行为者总是试图实现更好的结果。[⑫]但是,行为体的理性选择都是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进行的,对于理性选择模式来说,行为体对约束条件的认识是必不可少的环节。行为体必须拥有基本的信息才能够对其行为的成本和收益进行判断,从而选择自认为合理的行为。例如,在我拥有50门炮,而对方拥有100门炮的情况下,我以为对方只有10门炮,这是一个纯信息问题,但会对我的行为产生重要影响。同样,不管与西方国家相比,清朝的实力实际上是强还是弱,在清朝认为自己力量强于西方国家和认为自己力量弱于西方国家这两种不同的认知下,其行为方式将是不同的。
  在认知到的物质因素解释中,行为体的行为动力还是基于物质利益考虑,而不是基于观念利益考虑。只是知识和信息方面的因素会导致国家采取不同的行为方式,即国家对物质因素的不同判断会导致其行为上的差异。
  如果一种解释是基于这样的路径:物质利益考虑─→对物质因素的认知─→国家行为。那么,在这个分析中,物质因素仍然是起作用的基本原因,我们常常仍视之为物质解释。从社会生活的角度讲,“强盗来了,所以众人都逃走了”,是一个典型的物质解释,但这个解释中实际隐含了关于众人对强盗性质的认定以及对强盗行为方式的预期等方面的知识,它们作为背景知识和常识在推理的过程中没有明言出来,但显然也是在推理过程中起作用的因素。在国际关系中,国家之间的胁迫(coercion)行为具有类似的性质。它是在强国虽然拥有优势力量却没有实际使用之的情况下弱者的屈服,从而不同于弱者毫无选择的强制实施(imposition)。在胁迫行为(如城下之盟)中,也涉及了弱者的知识和预期方面的因素,但是,对胁迫下的弱者服从行为的解释一般被视为物质解释,因为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物质实力的对比。
  在这类解释中,决定行为体行为方式选择的是工具理性的推论逻辑(logics of consequences),因为行为体的偏好没有发生变化,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对手段的选择。而行为体关于外部世界的信息的变化会影响到对选择不同手段的成本-收益的判断。
  3.强观念解释。这样的解释基于如下一种认识:并非行为体的所有利益都是物质性的,一些观念建构了行为体的利益,而利益引导行为,从而,这一类观念构成了解释行为的一个独立变量。[⑬]这种解释涉及行为体偏好、身份认同和价值观的变化。由于何为行为体的利益这一基本点发生了变化,从而行为体的行为相应地发生变化,而行为体的偏好或利益本身的变化,不是纯物质因素能够全部解释的。观念涉及到欲望和知识,强观念解释感兴趣之点在于行为体“欲望”(或意愿)的变化对国家行为的影响。在这一类解释中,是适当性逻辑(logics of appropriateness)在起作用,而不是工具理性的推论逻辑在起作用。
  罗伯特·杰克逊在对二战后非殖民化行为的分析中认为,反殖斗争及其胜利从根本上和最终来说是规范性的胜利,非殖民化首先是国际上关于合法与非法统治的观念的变化,而不是权力平衡或帝国主义经济功利的变化。从根本上说,非殖民化不是一场权力革命,而是关于国际政治中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的观念革命。他认为,是民族主义者充分利用了现存的规范观念和制度来要求自己的独立主张,并深知在一个民主化的时代里,其民主化的对手要拒绝他们的主张是极其困难的。[⑭]虽然没有完全否定权力和利益因素的作用,但他视观念变化为这一变迁的主要原因。杰克逊所进行的是一种强观念解释,起作用的自变量是行为体价值观的变化,即行为体关于何为适当行为的标准的看法与此前出现了不同,并导致其行为上的变化。相反,如果是对国际格局和对殖民地与宗主国之间实力对比的认识发生变化,导致宗主国实行非殖民化,则不是观念解释,而是物质解释。
  观念包括偏好和意愿,以及与偏好无涉的知识和信息。行为作为有意识的选择,涉及心理的过程,这就必然要涉及广义上的观念成分。在国际关系中,任何物质因素起作用都几乎必然要通过行为体的观念这个媒介。如果把一切涉及观念因素的解释视为观念解释,其结果将是除了少数例外,几乎所有国际关系解释都是观念解释。同样,如果把一切涉及物质因素的解释视为物质解释,则由于人脑也是物质,其结果是观念解释也没有了。观念本身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如果不对观念解释的范围进行限定,将导致几乎一切解释都可以套上观念解释的外衣。如果情况是这样,则声称对某一现象可以从观念角度进行解释的意义也大为降低了。并非所有涉及观念因素的都是观念解释,同样,也不是所有涉及物质因素的都是物质解释,我们更为关心的是事实背后起作用的因果机制的方向。因此,明确区分物质利益考虑、信息因素与价值观三者的不同作用是有益的。
  基于上述考虑,本文认为,用观念的变化来解释行为的变化,应该界定为通过行为体身份认同和对何为适当行为的看法的变化来解释其行为的变化,行为体所拥有的信息的变化对其行为的影响,一般不应视为观念解释。此外,把观念本身作为追求物质利益的工具性手段来使用,一般也不应视为观念解释。例如,克拉斯纳(Stephen D. Krasner)指出,在三十年战争以前,欧洲存在着非常丰富的相互竞争的观念,给那些拥有军事或经济物资资源的政治主体提供了一份可供他们从中挑选的丰富的概念库,用以将自己的行为合法化。[⑮]在这种情形下,不应视观念为行为的根源。克拉斯纳认为,物质力量对国家行为的影响比观念因素更重要,而不是相反。[⑯]又如,在美国的外交政策中,对人权的尊重既可能本身是一种利益,又可能仅被作为实现其他目标的一个手段。如果美国外交政策的变化是由于美国开始把对人权的尊重本身作为一种利益来追求,那么就属于强观念解释。否则涉及的就不是真正的观念解释。
  上述区分的一个目的在于,避免使几乎所有对国家行为的解释都成为观念解释,特别是避免从观念的角度解释国家的所有主动行为。诚如约翰·霍尔所说,“观念不能以某种飘忽不定的方式被拿来当作决定因素”,“如果研究是基于承认社会行为体既有观念上的利益,又具有物质的利益,那就有很多可取之处”。[⑰]这一区分,有助于更好地认识观念因素与物质因素在影响行为时的相对作用,并把信息的作用分离出来。
  值得指出的是,本文并没有在任何意义上说观念不起作用,或者观念的作用不如物质的作用大。由于任何有意识的行为都需要经过大脑的思维过程,观念和行为体的认知框架总是在行为的后面潜在地起作用,因此,要抽象地比较两者的作用大小是一个困难的事情。不管采用何种划分法,基于对物质因素的信息和认知的解释,和基于行为体对何为适当行为的看法的解释,其背后的作用机制是不同的,应该对此加以分离,以对行为变化做出更为清晰的说明。本文对三类解释的划分,所关注的是引起清朝外交行为变化的根本动力是什么:是物质因素、对物质因素的认知特别是关于物质因素的信息,还是价值观和对何为适当行为的看法发生变化的结果?按照本文的划分法,如果因果作用的方向是:中西实力对比发生变化,在此基础上,清朝政府逐渐认识到这种实力对比的变化(认识非常可能是滞后的,且认识始终并不很准确,而只是大致意义上的),并导致了清朝外交行为的变化,则本文并不将其归入观念解释,而倾向于将它归入观念解释。这样做的理由在于,即使对于最重视物质因素的行为体来说,由于信息方面的问题,它未认识到的物质因素也是不起作用的。
  做出这一区分之后,需要解决的下一个问题是,如何判断一个基于观念的解释或基于物质的解释是有效的。对此,我们提出一个大致的标准,这个标准只是操作上的,并不构成确认物质解释或观念解释的充分必要条件:有效的物质解释的要求是即使合法性的观念没有发生变化,也能够对行为变化做出可信的解释。有效的观念解释的要求是,指出这些行为上的变化是观念变化的结果,并把它追溯到具体的观念变化上。
  选择清朝外交行为变化作为案例的价值在于,它涉及一个相对比较长的历史时期,使我们能够观察其中的稳定与变化。但是,这个时期又不是太长。把分析的范围局限于单个朝代的一个价值在于,可以起到控制变量的作用,主要是控制住了行为体,如果涉及太长的历史时期,则容易提出的一个问题是,宋、元、明、清它们本身是很不相同的行为主体,其内在性质(包括制度、体制、价值观等)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外交行为上的差异是自然的事情。案例的另一个价值在于,它涉及中西两种不同的文化,它们的价值观有相当大的差异,而本文涉及的正是这两种不同文化的接触由稀少到逐渐频繁的一个过程。对这个过程的历史分析,可以帮助我们判断导致清朝政府对外交往行为变化的主要因素是由于价值观的变化,还是物质性因素以及对物质性因素的认知在起作用。这一案例提供了一个足够长的历史时期,使得与身份认同相关的观念足以发生实质性的变化。
  
  
二、西方使节来华过程中的礼仪之争
  
  中国古代与其他国家打交道的实践主要基于所谓的朝贡体制。中华帝国地域辽阔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具有比周边地区发达的文明。这一事实对中国历代王朝与外国之间的关系产生了重大影响。“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在当时所知的周围世界里,没有与中国皇帝处于平等地位的其他君主。在这种情况下,对中国来说进行真正意义上的外交交往对君主而言没有必要。与此同时,周边一些国家希望能够与中国进行往来以获取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利益,这一力量格局和利益结构,为朝贡制度的产生创造了条件。
  朝贡制度的内容在一开始并不清晰,它是一个缓慢发展而成的制度。源于国内天子与诸侯朝贡制度的中外朝贡制度,在先秦时代处于萌芽状态,除制度自身的不完善之外,其原始性还表现在朝贡关系的不稳定性和朝贡概念的模糊性等方面。其后,朝贡制度历代相沿,不断发展完善,至明代达于极盛。明清两代不但对外国朝贡的时间、人员、路线等方面做了极为详尽的硬性规定,而且还规定了一整套繁琐的朝贡礼仪程序,包括来华后进入宾馆的礼仪到上朝时的服饰、动作、站立的位置、进退路线等等。外国使节来华后,首先都被安排学习中国的各种朝贡礼仪。[⑱]
  朝贡制度作为古代中外交往的主要模式。它具有重礼仪和象征意义的特征,这一点从先秦至明清,一直没有什么改变。很多藩属国与中央的政治隶属关系其实只是一个名义上的空壳。在华夏中心意识和大一统理念的支配下,中国封建统治者将与中国发生关系的其他国家纳入朝贡制度的框架,追求的是君臣主从关系的名分或形式,彼此之间等级的高低、地位的尊卑,仅仅在朝贡文书和朝贡礼仪中有所反映。这种宗藩关系只是维系中国和周围各国友好关系的一种形式,并不具有统治和被统治的实质性内容。中国对于朝贡行为奉行“厚往薄来”的政策,赏赐之物比贡纳之物一般要多出许多,这使周围各国受惠很大,导致来“贡”十分踊跃。
  虽然做出了很多经济上的牺牲,维持这样的朝贡体制,对于中国统治者来说仍然是有其价值的。费正清认为,一旦考虑皇帝声称奉天命而治天下,则历代王朝朝贡贸易的目的就十分清楚了。他说,“在中国,权威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统治工具,而朝贡能够产生权威”。[⑲]外国统治者的贡品能够增加中国皇帝的统治所需的权威,并使其统治合法化,中国社会也借此得以巩固。朝贡关系不仅可以体现“天朝至尊”的观念,而且还可以“羁縻”外国,通过怀柔远人来消除外部势力的冲击。[⑳]
  朝贡制度的形成和稳定存在,是中国与周边国家实力不均等的结果。由于这种实力对比的格局总体上一直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使得朝贡体制一直得以稳定地存在。对古代中国统治者来说,基本上仍是保持着“万国来朝”的大国主义思想。在19世纪以前,中国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外交特权与豁免的观念。
  当清朝取代明朝奠定自己在中国的统治地位之后,朝贡制度一如既往地成为其对外交往的主要模式之一。在清代,对于外国来华朝贡的贡期、贡道和朝贡规模都有许多明确具体的规定。[21]如清朝政府在1637年规定,“朝鲜每年进贡一次,并圣节、元旦、冬至三大节为四贡同进”。此后至鸦片战争爆发,朝鲜都按规定如期进贡。与贡期相比,清廷对贡道的规定更为重视。1829年,越南贡使以本国迁都富春城,离镇南关太远为由,请求改变以前经镇南关由水路进京的路线,希望改为由海路从广东朝贡,这一要求被清廷驳回。为此,道光帝下令,“外夷各国贡道,或由水路,或由陆路,定例遵行,未可轻言改易”。在对朝贡国贡船数量、进京人数的规定方面,清朝与明朝的做法大致相同。1652年,清朝规定,“各国由陆路进贡,每次不得过百人,入京只许二十人,余皆留边听赏;由海道进贡,不得过三船,每船不得过百人,一应接贡、探贡等船,不许放入”。[22]另外,清政府于1644年规定:“外国朝贡,以表文及方物为凭。”[23]朝贡表文、奏本作为藩属国进呈宗主国的外交文书,是君臣主从关系在对外关系上的体现,具有浓厚的等级色彩。无论其形式还是内容都与近代意义上平等国家之间往来的外交文书有着本质的不同。朝贡礼仪作为朝贡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历来为中国封建君主所重视。
  在当时,以朝贡制度为媒介的中外交往,其主从关系的认定,主要体现在表文、敕谕及朝贡礼仪等方面。中国统治者对于中外朝贡关系的实际情形,有着清晰务实的认识。有很多国家不过是打着朝贡旗号,即来即去的通商之国,对此,清朝统治者是清楚的。清廷发给外国的敕谕中反复出现的“天朝抚有四海”、“天朝统驭万国”一类的词句,其实只是空洞的格式化语言,是对既定事实的夸大而模糊的表述,并不是意欲统治全球的对外宣言。实际上,日益封闭自守的清朝统治者并不想与诸多海外国家发生联系。[24]
  在19世纪以前,中国与西方世界实际上存在着两套不同的国际交往规范。早在15世纪,除了战争造成的中断以外,在意大利所有强大的邦及其主要的附庸邦之间互设常驻使团就已成为惯例了。意大利的这一做法逐渐传到欧洲其他国家。到16世纪后期,在欧洲强权斗争中具有主要利害关系的君主之间,只要处于和平状态,就在各自的宫廷中保留常驻使节的现象就已经很常见了。[25]到17世纪后半期,互派常驻使节在欧洲已经相当普遍了。
  随着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西方国家逐渐形成了一套国与国之间平等交往的国际规范,这些规范涉及到很多具体的细节,从而避免了国家交往过程中的很多争执。到1815年维也纳会议时,不但主权外交、商业交换等等有了详尽的定义并加以规范,欧洲宫廷里的外交觐见也标准化了。其一般的做法是,大使走进觐见殿,在走进君主的过程中,三次鞠躬,直接把国书或信函交到君主手中,轻松愉快地交谈几句,然后如进来时一样退出。他们并不单膝或双膝下跪,而是弯腰致礼。[26]随着15、16世纪的地理大发现,以及中西交流的增多,中西两套国际外交礼仪规范之间的接触和碰撞变得不可避免。
  1.荷兰使节来华
  在清朝,第一个被列入朝贡国名单的西方国家是荷兰。清朝建立后,已经取代葡萄牙、西班牙成为头号海上强国的荷兰一直在谋求开拓对华贸易市场。在清初厉行海禁、贡市一体的体制下,荷兰成功地跻身于清朝朝贡国的行列,一如清朝的属国,有固定的贡期、贡道和贡物。这在与清朝发生联系的西方国家中,是惟一的例外。
  1653年,荷兰巴达维亚(今印度尼西亚雅加达)总督派遣使臣到广东请贡,兼请贸易。由于使臣没有携带表文和贡物,与朝贡制度不符,其要求被驳回。荷兰使臣立即表示愿意遵守中国的规矩,暂留人居于广州,等待派人回去办理表文及贡物,待一切齐备,再进京朝贡,但这一请求也被拒绝。
  这次试探使荷兰人对清朝的朝贡制度有了更为具体的了解。两年后荷兰巴达维亚总督再次遣使臣来华时,使臣就按照清朝的规定,携带了表文和贡物,并获准赴京朝觐。在京期间,荷使曾觐见顺治皇帝,并按既定的朝贡礼仪,向顺治行三跪九叩之礼,接受清廷的赏赐。荷使来华,请贡是虚,通商是实。对于荷使的请贡、通商要求,顺治帝以“体恤远人”为托词,延长其贡期(令其八年一贡),并规定:“贡使不过百人,止令二十人到京,所携货物在馆交易,不得于广东海上私自货买。”这实际上是限制其朝贡规模,并拒绝了其直接与中国通商的要求。[27]
  在清朝统一台湾,开放海禁之后,由于荷兰人可以出入广东、福建进行贸易,此后一百多年间,荷兰并没有遣使朝贡,清廷对荷兰的贡期、贡道的规定就成了一纸空文。直至1794年,荷兰贡使的身影才再次出现在北京。
  较之其他西方使团,历次荷兰使节来华,都按照清朝体制,履行朝贡礼仪。荷兰使节的做法显然是符合其利益考虑的。一方面,荷兰人希望通过遵循清朝在朝贡礼仪方面的规定来获取贸易利益,另一方面,他们更不愿意由于违反了清朝的礼仪而与中国交恶。清廷则将西方国家视为朝贡国,加以怀柔,并用贸易作为羁縻的手段。就性质而论,当时中西之间的官方关系,属于松散的、名义上的朝贡关系,这种靠双方共同维持的关系,是以中国的国力,特别是清朝盛世的实力为后盾的。最初来到中国的葡萄牙、荷兰等国,由于它们的实力还不足以同中国相抗衡,都不曾与当时的中国政府认真谋求国家地位平等的近代外交关系。
  荷兰人在朝贡礼仪方面的让步,虽然并非一无所获,但并没有实现他们所期待的更大的效果。随着中西实力对比的变化,以及西方国家逐渐认识到,仅仅通过遵守朝贡礼仪的方法并不能实现它们想望的贸易通商要求,其结果是西方国家在礼仪问题上让步的可能性减小了:因为一方面它们认识到让步得不到它们所需要的利益;另一方面,随着其实力的增强,不让步的成本也降低了。
  2.中俄交往中的礼仪之争
  以17世纪初为开端的中俄关系,在中西早期交往过程中处于非常重要的位置。正是在与俄国人打交道的过程中,清朝统治者逐渐多了一些平等意识,少了一些虚骄。而中俄交往过程中的礼仪之争也是非常激烈的。
  清朝顺治年间,出于打探中国情况和通商的需要,俄国政府两次向清朝派遣使节。1654年2月,俄皇派遣巴伊科夫率使团来华,此时俄国对中国了解甚少。俄皇给巴伊科夫的训令,曾就其觐见清帝的礼仪问题进行了不厌其详的训示,其中涉及礼仪问题的有:国书、礼品需亲呈清帝;若发现清帝致沙皇的国书未将沙皇的名称写对或写全,须要求重新书写,否则,不得将国书携回;不得向清帝宫殿和任何一道门槛鞠躬,不得吻皇帝的脚,但吻手的要求不要拒绝等等。[28]可见,当时俄国对大清帝国的各方面情况尚属一片混沌,对于清帝接见其使臣的礼节等问题,更是隔膜无知。
  此时,清廷对俄国的基本情况同样是一无所知,更不知道当时在中国北方进行侵扰的“罗刹”即是俄国人。[29]由于这一历史的局限,清廷一度认为来京的巴伊科夫使团,系为“慕义”或“慕利”而来的朝贡使节。1656 年3 月,巴伊科夫使团到达北京后,清廷官员要求俄使按照清廷惯例,将俄皇的礼物和国书交由他们转交清帝。但俄皇给巴伊科夫的训令是,必须将国书当面交给清帝本人,并按俄皇的谕旨致词,无论如何不得将国书交给清帝的近臣或内阁大学士。由此产生了是按照清朝的惯例还是俄国的礼仪来执行的问题。经过一段时间的交涉,巴伊科夫被迫送上俄皇送给清帝的礼品。稍后,清廷要求巴伊科夫按照清廷的惯例,将其国书交给清政府有关衙门,遭到巴伊科夫的拒绝。为此,中俄双方进行了长达四个多月的交涉,最后,清廷做了必要的妥协,允许巴伊科夫亲递国书给清帝。
  双方在这个过程中所发生的一些争执,很多方面并不具有实质性的内容。尤其明显的是,在中俄双方的第一次接触之前,双方对对方的情况都十分隔膜无知,从而产生了很多不切实际的预期。但是巴伊科夫的使华以及两年后俄国又派遣的伊凡·佩尔菲得耶夫和阿勃林来华,这两次不成功的接触,使得双方都增加了对对方的了解。两次俄国使节的外交任务虽然都没有完成,但是在他们来华的过程中都做了大量的调查工作,增进了对中国的了解,为随后俄国制定对华政策提供了重要的依据。[30]
  两国彼此之间的隔膜无知,至康熙年间的军事较量之后才有所改变,并由此导致礼仪的变通。清前期中俄双方最激烈的一次礼仪冲突,是由1676年尼古拉·斯帕法理(即清代史籍中的尼果赖)使华引发的。在斯帕法理使华之前,康熙帝曾两次致书沙皇,目的在于通过和平谈判解决两国在黑龙江流域的争端以及达斡尔族酋长根忒木尔叛逃俄国等问题,这表明清朝也有在外交礼仪上进行妥协和变通的需要,以便与俄方在某些重要问题上达成协议。斯帕法理抵华后,双方很快在国书递交问题上相持不下。按照清朝礼制,各国贡使入境后,须由当地官员查验其表文和贡物。专程前往嫩江迎接斯帕法理的礼部侍郎马喇依据朝贡程序,要求斯帕法理出示国书,查验其中是否含有“无礼”之词,并提出对俄国呈送清廷的礼品加以过目,当即遭到拒绝。斯帕法理坚持将国书当面递交清帝。[31]
  俄使在京期间,双方之间就礼仪方面的争论几乎没有停止过。关于国书和礼品递交问题,本来,外国使臣抵京后,所携国书(表文)、礼品(贡物)须由相关衙门译审、查验,然后将国书转呈清帝,礼品移交内务府。清廷一改惯例,准许斯帕法理将国书置于宫内一张铺有黄缎的御案上,再由内阁大学士代表康熙接受国书和礼品。[32]在觐见和接受清帝回赐物品时是否行跪拜礼的事情上,由于沙皇给使团的训令要求觐见清帝时只能行鞠躬礼,所以一开始斯帕法理不肯让步。但不让步会导致不能完成使命,因此斯帕法理勉强接受了中方建议,觐见康熙时行了极不规范的三跪九叩礼。[33]
  清廷惯例只向藩属国颁发敕书,接受藩属国表示臣服的“表文”,并无向平等交往国致送国书的先例。俄皇则训令来华使臣,如清廷国书未将俄皇的名字写对或未将其称号写全,不得将国书带回,以维护沙皇的“尊严”。斯帕法理归国之际,以预防清廷回复国书中写有“损害沙皇陛下尊严的刺耳的或不妥的词句”,或“沙皇的称号写得不全”为借口,要求清廷事先给其一份拉丁文的国书抄件(这正是当清廷要求他先将沙皇国书交出,由清官员译出,以确定其中没有对清帝不敬的词句后再呈交清帝时,斯帕法理极力反对的)。对此,清朝官员进行了严辞反驳。由于双方在这个问题上谈不拢,清廷认为,中俄“两国大君主之间的整个谈判既已告结束”,要求斯帕法理一行尽快离京返国,不向俄国回复国书。[34]
  不向斯帕法理颁发国书,可以避免由此引发礼仪冲突。李云泉指出,清廷之所以作如此决定,名义上是在维护既定的礼仪制度,其实,对于俄方是否接受己方以居高临下语气撰就的国书,也是经过充分考虑的。[35]此时,清朝官员已经隐约认识到,除了“敕谕”以外,国书还有另外一种写法。这意味着清朝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发生了变化,并模糊地意识到,在不同的实力对比的情况下,清朝需要相应地调整自身的做法,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利益。[36]
  1689年,在中俄双方围绕《尼布楚条约》的谈判过程中,俄方代表戈洛文根据俄国政府的训令,要求在条约中载明:清帝致俄皇的国书中,俄皇称号的书写必须与俄皇致清帝的国书中完全一样,清帝今后也不得在国书中自称为天下主宰,并使用“上谕”这样的字眼。[37]此外,国书的递交程式按西方外交惯例由两国君主亲受。对此,清廷代表以未奉谕旨为由加以拒绝。此后,中俄在国书的格式等问题上虽仍有分歧,但双方从各自的利益考虑出发,都作过让步。1719年,俄国政府派遣伊兹玛依洛夫使华,为谋取更多的商业利益,在给他的国书中一一写明中国皇帝的各种头衔称号,称清帝为“陛下”,而不是“殿下”。俄使递交国书时,出于睦邻友好,维护边境安定的考虑,康熙也打破惯例,亲受国书。不过,对于俄使所携国书,清廷一直坚持不予回复,其间虽有变通,但这个问题一直到1725年双方商定由中方理藩院和俄方枢密院互通信函为止,才以折衷的方式获得解决。[38]
  在对待俄国使臣的很多礼仪问题上,清政府实际上已经做了很多变通。清政府对于做出这些变通显然是不乐意的,但是仍然做出这些变通,说明从物质利益(而非观念利益,因为这些做法是违背其观念利益的)角度考虑,有变通的理由和必要。清朝在与俄国使节交往过程中的行为上的变化,并不涉及其偏好的变化,即清朝对自身利益的界定并没有发生变化。
  3.马戛尔尼使华[39]
  1792年,英国选派曾任英国外交官与殖民地行政长官的马戛尔尼(George Macartney)率团,以庆贺乾隆皇帝83岁寿辰为由出使中国。英国人的这一做法从一开始就容易令人产生误解。英国人的本意是来华进行平等外交谈判,而清朝则一如既往地以为使团是远道来朝贡的,这种误解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英国人以祝寿为名造成的。
  使团于1793年8月抵达天津大沽。由于有康熙年间对俄交涉时礼仪变通的先例,起初乾隆帝并未强行要求马戛尔尼使团遵行清廷礼仪。使团在天津期间,双方并未在礼仪问题上发生什么大的争执。乾隆皇帝在热河收到英国人的礼品清单,发现马戛尔尼在中译本中自称钦差,这使乾隆十分生气,并立即降旨要求将原译单内钦差二字改为“贡差”、“敬差”等字。[40]对此,英使没有表示异议。当清朝官员根据朝廷指示,婉转地告知英使演练跪叩礼时,马戛尔尼也没有表示明确地反对。
  马戛尔尼的做法不过是一种敷衍,他要到最后关头再亮出底牌:觐见乾隆时拒行三跪九叩礼。马戛尔尼使团抵达热河后,双方仍就觐见礼仪相持不下,对此乾隆皇帝震怒了。第二天,乾隆传谕在京官员,降低对英使的接待规格,重申外夷觐见的礼仪原则。《清史稿》从礼仪变通的角度,谈到了此次英使觐见之礼,“乾隆季叶,英使马格里(马戛尔尼)入觐,礼臣与议仪式,彼以觐见英王为言,特旨允用西礼。”[41]这表明在觐见礼仪上,乾隆皇帝作出了让步,这种让步应该不是基于其偏好的变化,因为乾隆帝的偏好在马戛尔尼抵华后如此短的时间内发生变化是难以想象的。更重要的是,从清朝对这一事件细节含糊其词的记录以及乾隆的态度中可以看出,清朝的让步是在非常不情愿的情况下做出的。显然,清朝不认为实际采用的做法是正当行为的标准,而只是在朝贡体制下采取的权宜之计。
  从物质利益角度看,清朝的做法是有其合理性的。就清朝而言,由于对西方缺乏了解,对于中西实力对比的变化还没有很真切的感受。在这种情况下,原有的朝贡体系似乎仍然是可以维持的。马戛尔尼使华引起的中英礼仪冲突,在清廷看来,可能只是先前俄国人使华的翻版,如果他们不按规定的礼仪行事,最坏的结果不过是“绝贡断交”。何况清廷既有礼仪变通的先例,也就未因此拒绝与英人的交往。另外,在接受马戛尔尼觐见时的礼仪让步,可能是与英国人对其实力的展示以及清朝对其实力地位的认识有关系的。英国使团来华时携带了大量的礼物,其中包括大型天文设备、大炮、战舰模型、钟表、望远镜等物。马戛尔尼来华时乘坐的也是当时英国最先进的战舰之一。[42]
  4.公使觐见问题
  外国使节向清帝递交国书时的觐见礼仪,尤其是是否行跪拜礼的问题,一直是清朝政府的一个心病。直到19世纪中叶,清朝统治者还不清楚,在欧洲,外交使节向所驻国家元首递交国书,至迟到1815年维也纳会议后就已成为外交惯例。
  1860年9月,英法联军由天津攻入通州,怡亲王载垣等奉命前往谈判,咸丰帝对英、法提出的八条要求一一批准,惟独对英方提出的国书“须亲呈大皇帝御览”的要求“万难允许”,甚至不惜为此重开战端。1867年,清廷对觐见礼仪问题进行了专门讨论。此时,初具国际交往经验的奕等总理衙门大臣虽未明确提出采用西礼觐见,却表明了欲变“中国之礼”的态度。曾国藩、李鸿章等洋务派大臣也主张放弃传统的朝贡礼仪,但在采取何种礼仪上含糊其词,陕甘总督左宗棠则明确提出以西礼觐见。与此同时,主张恪守跪拜礼的大臣也不在少数。
  由于两种观点相持不下,1868年总理衙门大臣在与各国的谈判中,以皇帝年幼、太后不便接见外人为由,拒绝了各国公使的觐见要求,将此事拖了下来。1873年2月,年满18岁的同治帝正式亲政,使得拒绝英、法、俄、美、德五国公使觐见要求的理由不复存在。清廷与五国公使就觐见时的礼仪问题进行了反复辩论,清廷许多官员也纷纷表示意见。4月24日,同治帝令北洋大臣李鸿章提出一个“于朝廷体制及中外大局两无窒碍之处”的解决办法。5月1日,李鸿章上奏指出,面对“数千年一大变局”,朝廷礼制应“以时为变通”,既然已将西方诸国“许为敌国,自未便以属国之礼相待”。否则,一旦列强以此为口实发难,吃亏的仍将是中国。1873年6月29日,英、法、俄、美、荷、日六国使节以西礼觐见同治帝,这一觐礼之争终于有了结果。[43]
  在清朝政府官员关于是否接受西方国家公使以西礼觐见的辩论中,物质利益的考虑似乎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咸丰帝逃到热河之后,还念念不忘觐见时行三跪九叩礼的问题,可见其价值观方面的变化实际上并没有发生。“数千年一大变局”的用语清楚地表明清朝官员对国际格局特别是中西实力对比的认识发生了重要变化,[44]而礼制应“以时为变通”的说法似乎是在暗示观念应适应物质事实。在李鸿章的奏折中,着重强调的是物质因素,他担心固守原来的观念会造成物质上的重大损失。清廷对觐见事宜一再拖延,说明它对各国公使以西礼觐见是非常不情愿的。在这个变化过程中,观念起到的是一种阻碍变化发生的作用,而不是促使变化得以发生的因素,从而不能将其作为解释变化得以出现的原因。[45]这意味着不是由于清朝统治者观念上的变化,才导致其行为上的变化。
  实际上,清朝在对外交往的早期就曾在外交礼仪方面做出许多调整,如在俄国的伊兹玛依洛夫使团和萨瓦使团来华时,康熙帝和雍正帝都曾改变本国的传统礼仪惯例,亲自接受了俄国国书。[46]这清楚地表明,如果形势和利益需要,在更早的时候清朝统治者就会在对外交往礼仪方面做出变革。清朝在外交礼仪上的让步,最初主要是针对俄国、英国等西方强国,这也是颇能说明问题的。
  
  
三、朝贡体制的消失与近代外交制度的建立
  
  以1840年鸦片战争为起点,朝贡制度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并为近代外交制度所取代。朝贡制度的终结,是中外朝贡关系和宗藩体制瓦解的必然结果。近代外交制度的建立,则是在中外实力对比发生变化情况下,清朝统治者从自身利益考虑出发做出的选择。
  朝贡制度的消失实际上是无法避免的,因为随着形势的发展,原有的朝贡制度逐渐失去了其适用对象,从而使得在事实上,即使清朝政府不放弃它,它也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进入19世纪70年代,随着西方列强入侵的加剧,中外之间源远流长的朝贡关系和以此为主要内涵的宗藩体制名存实亡。而朝贡制度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小,逐渐消失。
  以朝鲜为例,1876年2月,日本迫使朝鲜签订不平等的《江华条约》,在朝鲜获得一些特权。《江华条约》签订后,朝鲜仍奉中国为宗主国,按期遣使朝贡,并对带有“皇”、“敕”等字样的日本国书拒不接受,认为这是清朝皇帝所独专。[47]进入19世纪80年代,当美、英、德等国相继与朝鲜签订不平等条约之际,清朝也力图加强与朝鲜的宗藩关系。1882年,朝鲜向清朝提出“变通旧制”的两点请求:一是在两国间建立新的商务关系;二是派遣使节进驻北京。对此,礼部仍试图维持传统的朝贡制度,不作变通。后经清廷议定,批准朝鲜的第一个请求,准许两国商人赴对方已开口岸贸易;对于后一请求,清廷予以拒绝。当时,欧美各国遣使驻京已有多年,清廷仍沿用旧制,拒绝朝鲜派使节驻京,延续双方之间的宗藩关系,显然有些不合时宜了。
  1887年,当朝鲜决定向欧美派遣驻外使节时,清廷先是出面阻止,迫使朝鲜按惯例向礼部呈递咨文,征得清廷同意。随后,又对朝鲜使节的外事活动做了很多限制,如“遇有酬会公宴酬酢之际,应随中国钦差之后。”“交涉大事关系紧要者,应先密商中国钦差核示。”[48]这些规定,将原本松弛空洞的宗藩关系具体化,带有浓厚的主从尊卑色彩,遭到朝方的坚决抵制,难以贯彻实施。到1895年,随着中日《马关条约》的签订,中朝宗藩关系宣告解体。
  与此同时,中国与其他朝贡国如越南、暹罗、缅甸的关系,也经历了一个类似的过程。随着朝贡国的消失,即使清朝政府试图继续维持朝贡制度也没有意义了。
  与此相平行的是清朝逐渐接受和采纳西方外交制度的过程。自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订以后,西欧各国相继建立起近代外交机构,主权平等观念日益深入人心。而当时的中国统治者在处理对外关系时,眼里只有朝贡国和藩属国,并没有国家之间的平等意识。在管理体制方面,有掌管“朝贡”事务的礼部和理藩院,没有专门的外事机构。鸦片战争爆发后,这种管理格局逐渐发生了改观。
  首先是中西交往中的文书格式的变化。以中英交往过程中的文书格式为例,在鸦片战争爆发以前,英方就一直试图取得突破。英国政府派遣的驻华商务监督不愿沿用过去的“具禀”成例,但另一方面,不用“禀”的式样,中方又不接受,两国间的官方文移关系无法构建。1836年12月14日,义律接任首席商务监督,他企图采用较灵活的策略打破中英文书交往的僵局。在这个问题上,义律主张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但只要一有机会,他就试图作出突破。1840年6月,中英战争全面爆发,中英文书关系随之发生全面逆转。战争爆发后,英方曾在厦门向中国政府投书未成,在浙江投书又未成,其原因都在于清朝的文书体制不允许口岸官员接受“夷书”,致使地方官员将原书掷还。其结果是战争爆发了相当时日,清政府还由于自己的原因而不能了解英国人作战的目的,不知道战争为什么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清政府对体制做出了变通。1840年8月11日,英方在白河口投书,直隶当局痛快表示可以接受。英方的信函中引人注目地不再使用“禀帖”格式,而用“咨会”字眼。15日,直隶总督琦善复函,放弃“谕”、“批”等居高临下的回复夷书定例,改用“照会”样式,这一样式很快被中英同类文书所仿效,成为其后清朝外交文书的重要范式。[49]
  与这一进程相伴的是,中西方官方之间的平等往来,也以条约的形式固定下来。如中英《南京条约》规定,“英国驻中国之总管大员,与大清大臣无论京内、京外者,有文书往来,用照会字样;英国属员,用申陈字样;大臣批复,用札行字样;两国属员往来,必当平行照会。”[50]其后的中美《望厦条约》和中法《黄埔条约》都有类似的条文,而关于原则的规定,则更为具体。如中法《黄埔条约》第三十三款规定,“将来两国官员、办公人等因公往来,各随名位高下,准用平行之礼”。条约的第三十四款则对国书的送达进行了规定。[51]《黄埔条约》中的规定,被后来的与约国所仿效。
  与此同时,原有的外事管理体制由于与国际惯例不符,引起了西方国家的日益不满。1858年《天津条约》签订后的两年内,先是俄国拒绝与理藩院继续往来,将理藩院致俄国的照会原封退还,接着美、英、法三国公使中止与管理通商事务的地方总督兼钦差大臣的关系,都将其照会直接送到军机处。[52]在这种情况下,清朝政府不得不对原有的管理模式进行变革。1861年3月,清朝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设立新的外事管理机构以适应变化了的中外关系格局,不仅是清政府的自身需要,也是早已厌倦了与通商大臣打交道的西方列强所乐意接受的。当恭亲王将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意图告知英使威妥玛(Thomas Wade)时,后者喜悦之情溢于言表,称外国事务“向来广东不办,推之上海,上海不办,不得已而来京。如能设立专办外国事务地方,则数十年求之不得,天朝既不漠视,外国断不敢另有枝节。”[53]法国公使布尔布隆也满心欢喜地表示,设立总理衙门“实中外各国永敦睦好之最妙良法”。
  与此同时,清朝政府在对外派遣常驻使节方面的政策考虑也逐渐发生了变化。鸦片战争后,西方国家建议中国派使节常驻国外,但清政府官员认为,中国没有必要派出常驻使节。1860年《北京条约》签订后,各国先后派遣使臣常驻京城,以便直接与中国交涉。此时总理衙门仍然认为,西方各国到中国来,通商传教,有事可办,应当派驻使节;而中国没有需要到外国去办的事,所以不用派使节驻外。[54]不过,随着对外部世界了解的加深,清政府的态度逐渐发生了变化。1867年,恭亲王奕上奏朝廷,强调遣使的重要性,指出,“惟近来中国之虚实,外国无不洞悉,外国之情伪,中国一概茫然,其中隔阂之由,总因彼有使来,我无使往,以致遇有该使倔强任性,不合情理之事,仅能正言折服,而不能向其本国一加诘责,默为转移,此臣等所耿耿于心,而无时稍释者也。” [55]
  随着中西交往和对外部世界了解的增多,清政府逐渐认识到向外派遣使节的重要性和价值。1866年,总理衙门派出了以斌春为首的考察团随赫德赴欧洲考察,要求他们“沿途留心,将该国一切山川形势,风土人情,随时记载,带回中国,以资印证”。[56]总理衙门的意图是希望通过对欧洲的考察,加强对欧洲国家的了解,以便为将来派遣正式的使节作充分的准备。1868年2月,刚离任的美国驻华公使蒲安臣(A. Burlingame)率领中国第一个正式外交使团迈出国门。这次出使使清政府感受到遣使出洋的好处,也一定程度上了解了遣使出洋的具体操作模式。1876年12月,郭嵩焘作为清廷向外国派出的第一位常驻使节前往英国。
  在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成立,其官员频频与西方国家的代表打交道的同时,礼部官员也在受理朝鲜、越南等国的朝贡事务。在一定时期内,以朝贡制度为核心的传统的对外关系与近代对外关系并存。只要还有朝贡关系存在,清朝政府是不愿自己放弃其宗主地位的,即使这种地位只是名义上的。直到甲午战争后朝鲜事务改由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管理为止,传统的对外关系才真正落下帷幕。
  从上面对历史过程的简单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在这些事件背后起作用的主要是物质因素,而不是清政府偏好和利益本身的变化,在这一变迁过程中,清政府关于何为适当行为的标准的看法并没有发生重要的实质性变化。总理衙门的设立,是由于原来的体制已经无法运转了。不管清政府的观念是否发生变化,由于西方国家拒绝与理藩院和礼部继续打交道,必须对原有的体制做出变革,在这种背景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得以设立。在派遣驻外使节方面,总理衙门不管是论证不应该派遣使节(由于中国没有需要到外国办的事,以及没有明确说出来的遣使需庞大费用),还是论证应该派遣使节(需要知己知彼,并与外国直接交涉),其论证都是基于明显的物质利益考虑。
  在朝鲜问题上的态度则是最能够说明问题的,迟至1882年,礼部仍试图维持传统的朝贡制度,在自身对西方派遣常驻使节的情况下,拒绝朝鲜派使节驻京,并在此后阻挠朝鲜向欧美派驻使节。对朝鲜等国改行西方近代外交制度的阻挠说明清朝的观念并没有真正发生变化。如果是价值观和关于合法性和适当行为标准的观念方面的变化在清朝外交行为变化的背后起作用,清朝的做法应该是主动放弃与朝鲜等国的朝贡关系,并劝说它们采行西方近代外交制度。在这一时期,清政府已经意识到国际法的重要性,并加强了对国际法的学习。但在清朝统治阶层试图了解国际法的同时,却试图强化对朝鲜的宗藩制度,并直到甲午战争时期才被迫放弃这一努力,这似乎表明清朝统治者对国际法本身也是以工具理性的态度为主。
  本文认为,清朝外交行为的变化,主要是物质因素起作用的结果,而不是清政府的身份和认同发生变化的结果。从物质利益的角度,可以对清朝外交行为上的变化做出合理的解释。第二次鸦片战争的失败,《天津条约》、《北京条约》的签订,击垮了晚清统治者虚骄自大的心理,一直陶醉于天朝大国的清朝统治者和官员不得不重新认识现实。随着对外部世界的了解增强,他们认识到西方国家是在许多方面都比自己先进的强国,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实际上是国势衰微,国力虚弱。清朝统治者在这个过程中,逐渐调整了对中西实力对比的认识,放下了天朝大国的架子。
  其次,随着中西交往的增多,清朝政府逐渐认识到还存在着另外一套国家之间的交往规范,而且这套规范被更多国家所遵循。遵循这一套国际规范,不仅有利于清朝与西方国家之间的相互了解,而且可以用于维护自身利益。而在此以前,在处理对外事务时,清政府官员往往由于对西方国家的行为方式缺乏了解,在很多事务上处置失当,并由此丧失了很多国家权益。清政府深感不懂西方律例所带来的困境,急需了解这方面的知识来指导新环境下的对外交往。
  当清政府了解到,在西方国家存在一套被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的时候,就很快认识到,对这一套准则作深入的了解,并运用这一套规范和准则来处理与西方国家的纠纷,能够更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利益。为此,清政府加强了对西方国际法和国际交往规范的学习。1864年9月,美国驻华公使蒲安臣向清朝官员推荐了美国国际法学家惠顿(Henry Wheaton)的《国际法原理》。这本书受到清朝官员的高度重视。清朝官员逐渐认识到,按照国际上通行的规范与西方国家交涉,能够收到更好的效果。奕等洋务派读了这本著作后,逐渐学会按照西方国际法准则同洋人交涉。1864年,恭亲王成功地迫使普鲁士公使释放一艘被扣留在中国领水的丹麦船只;1875年在解决马嘉理案件中又引证了惠顿的著作。
  对于清朝政府来说,即使其价值观不发生变化,从自身的利益考虑出发,它也会逐渐改变相应的做法。当然,这种新的做法出现并长期持续以后,可能对清政府的价值观产生影响,并导致其关于何为适当行为标准的看法发生改变。但是,在这样的过程中,因果关系是倒置的,它不能作为支持用价值观与合法性观念方面的变化来解释清朝外交行为变化的证据。
  
  
四、结论
  
  本文区分了如下三种不同的解释:强物质解释、基于关于物质世界的知识、信息的解释、强观念解释,认为并非所有涉及观念因素的都是观念解释。为了避免使观念解释的内涵过于宽泛,并导致认识上的模糊和理解上的歧义,本文认为,真正的观念解释是指:由于行为体的身份认同或者关于何为适当行为的看法发生了变化,从而导致行为的变化。而不把仅仅由于行为体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和信息方面的变化对其行为产生的影响视为观念解释。
  如果接受这样一种分类标准,并把它应用到对清朝外交行为变化的分析上,我们可以发现:(1)清朝外交行为模式的变化不需要身份认同、对何为适当行为的看法方面的观念变化就能够发生。在清朝外交行为变化中,关于物质力量对比的知识和信息的变化起到了更为重要和基础性的作用。(2)这种知识和信息上的变化,一定程度上是物质作用的结果,特别是清朝的一再战败,包括皇帝逃出京城,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不过,在认识的调整过程中,既有被动的一面,也有主动的一面。(3)清朝的主要外交行为方式的变化后面常常都有很清楚的工具理性计算在起作用,在这个工具理性计算的过程中,其基本偏好并未发生明显变化;在关于何为适当行为的看法没有发生变化时,清朝外交行为中的许多实质性变化已经发生。(4)清朝的许多观念(指关于何为适当行为的标准的看法)实际上对外交行为上的变化起到了阻碍作用,虽然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阻碍作用可能在减小。主要是物质利益方面的考虑起到了使变化得以发生的推动作用。本文并不否认观念的重要性,不过,在解释清朝外交行为的“变化”上,物质利益考虑的作用更为基本,这在某种程度上可能是基于偏好和价值观的变化比信息、知识的变化更为缓慢和困难吧。
  
  

[①]参考本期但兴悟、张效民的文章。
[②]如本期张效民文章在开始部分就表达了这样一种思想,并试图探讨观念变化在晚清外交变化中的具体作用。
[③]罗伯特·H. 杰克逊,“观念在非殖民化中的分量:国际关系中的规范变革”,载于朱迪斯·戈尔茨坦、罗伯特·O. 基欧汉编:《观念与外交政策》(刘东国、于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0-135页。
[④]有时人们也说观念包括欲望和信念,但信念本身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词汇,人们对它有不同的理解。有些学者把信念仅仅理解为与偏好无关的知识,建构主义者则认为信念能够建构利益。这里对观念概念的探讨,感兴趣之点在于把观念的内容区分为涉及价值观、合法性的观念,以及与偏好无涉的知识和信息。这里关于知识、信息的使用,强调的是它们与行为体的身份认同、行为体的偏好或意愿的独立性。在经济学中,信念常常仅被视为一种关于概率分布的信息装置。本文进行的这一区分,更接近经济学的或物质主义的做法。参考Neta C. Crawford, Argument and Change in World Politics(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2, pp. 37-43; Gerrit Antonides, Psychology in Economics and Business(Boston, London: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1991); Daniel Kahneman and Amos Tversky, Choices, Values, and Frames(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
[⑤]Alexander Wendt, Social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 pp. 113-135.
[⑥]Kenneth N. Waltz,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Reading, Mass: Addison-Wesley Publishing Company), 1983, pp. 73-77.
[⑦]Kenneth N. Waltz,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 p. 92.
[⑧]参考杰克·赫什莱佛、约翰 G. 赖利:《不确定性与信息分析》(刘广灵、李绍荣主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章;安德鲁·肖特:《社会制度的经济理论》(陆铭、陈钊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3页。
[⑨]本文认为,在社会现象领域,也存在社会事实,社会事实不都是主观的。对其他国家行为方式的预期的变化如果是对其客观行为方式的观察的结果,则仍属于对社会事实的知识或信息方面的变化。这样的理解更接近于经济学中的做法,对此,有些建构主义者可能并不赞同。
[⑩]在经济学中,也强调偏好和信念的区别,动机(motivation)与知觉(perception)的区别,参考Gerrit Antonides, Psychology in Economics and Business; Daniel Kahneman and Amos Tversky, Choices, Values, and Frames.
[⑪]Thomas Christensen and Jack Snyder, “Chain Gangs and Passed Buck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 44, issue 2 (1990): 137-168.
[⑫]David A. Lake and Robert Powell,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 Strategic-Choice Approach”, in David A. Lake and Robert Powell ed., Strategic Choice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9), p. 7; James D. Morrow, Game Theory for Political Scientists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4), pp. 7, 17-19.
[⑬]参考Alexander Wendt, Social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 pp. 113-135.
[⑭]罗伯特·H. 杰克逊,“观念在非殖民化中的分量:国际关系中的规范变革”,第127-130页。
[⑮]斯蒂芬·D·克拉斯纳,“威斯特伐利亚及诸如此类”,载于朱迪斯·戈尔茨坦、罗伯特·O. 基欧汉编:《观念与外交政策》,第235页,及第226-227,245,250-252页。
[⑯]Stephen D. Krasner, “Wars, Hotel Fires, and Plane Crashes”,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26(1), 2000, pp. 131-136. 转引自袁正清:《国际政治理论的社会学转向:建构主义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84-285页。
[⑰]约翰·A. 霍尔,“观念与社会科学”,载于朱迪斯·戈尔茨坦、罗伯特·O. 基欧汉编:《观念与外交政策》,第45-47页。
[⑱]参考张维华主编:《中国古代对外关系史》,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355-356页。于建胜、刘春蕊:《落日的挽歌——19世纪晚清对外关系简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1-32页。李云泉:《朝贡制度史论——中国古代对外关系体制研究》,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第13-14页。
[⑲]John K. Fairbank, “Tributary Trade and China’s Relations with the West”, Far Eastern Quarterly, 1 (2): 129-149. 转引自何伟亚:《怀柔远人:马嘎尔尼使华的中英礼仪冲突》(邓常春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10页。
[⑳]张维华主编:《中国古代对外关系史》,第356页。于建胜、刘春蕊:《落日的挽歌——19世纪晚清对外关系简论》,第32页。
[21]自汉唐以来,各国贡使不论从海路还是陆路来华,根据距离远近、交通是否便利等情况,都有固定的登陆口岸和入关地点,然后按规定的路线进京,这就是所谓的贡道。
[22]参考李云泉:《朝贡制度史论——中国古代对外关系体制研究》,第147-148页。
[23]《清会典事例》卷503,《礼部·朝贡·贡物一》,转引自李云泉:《朝贡制度史论——中国古代对外关系体制研究》,第149页。
[24]李云泉:《朝贡制度史论——中国古代对外关系体制研究》,第270-271页。
[25]R. B. 沃纳姆编:《新编剑桥世界近代史》(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组译),第三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3页。
[26]何伟亚:《怀柔远人:马嘎尔尼使华的中英礼仪冲突》,第239-240页。
[27]《清世祖实录》卷一〇三,顺治十三年八月甲辰,第804页。参考万明:《中国融入世界的步履——明与清前期海外政策比较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411-412页。张维华主编,《中国古代对外关系史》,第272页。李云泉:《朝贡制度史论——中国古代对外关系体制研究》,第230-232页。
[28]训令的内容参考尼古拉·班特什-卡缅斯基:《俄中两国外交文献汇编》(中国人民大学俄语教研室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3-24页;苏联科学院远东研究所编:《十七世纪俄中关系》(厦门大学外文系《十七世纪俄中关系》第一卷翻译小组译),第1卷第1册,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97页。
[29]沙皇俄国自16世纪下半叶开始,依靠哥萨克为主力,向西伯利亚扩张,至顺治年间,俄国势力已抵达东北亚。1643年,俄侵略军首次到黑龙江流域“探险”,在1645年、1649年和1652年,哥萨克先后侵入黑龙江地区。参考张维华主编:《中国古代对外关系史》,第328-330页。
[30]于建胜、刘春蕊:《落日的挽歌——19世纪晚清对外关系简论》,第25-26页。
[31]参考李云泉:《朝贡制度史论——中国古代对外关系体制研究》,第247页。
[32]约·弗·巴德利:《俄国·蒙古·中国》(吴持哲、吴有刚译),下卷,第二册,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484页。
[33]斯帕法理等人在行三跪九叩礼时故意违拗,并不按赞礼官的赞导节奏和清廷惯例行礼,“叩得很快, 头也没有到地”。清廷赞礼官见斯帕法理叩头很快,只好加快了唱礼的速度。参考苏联科学院远东研究所编:《十七世纪俄中关系》,第一卷 第二册,第559页。
[34]约·弗·巴德利:《俄国·蒙古·中国》,下卷,第二册,第1571-1577页。
[35]李云泉:《朝贡制度史论——中国古代对外关系体制研究》,第248页。
[36]另一方面,我们可以推测,如果俄国国力衰微,或者清朝对于俄国没有什么明显的利益需求,则清朝的做法可能会与实际做法有很大的不同吧。
[37]尼古拉·班特什-卡缅斯基:《俄中两国外交文献汇编 1619-1792》,第69-71页。
[38]参考加斯东·加恩:《彼得大帝时期的俄中关系史》(江载华、郑永泰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55页。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中俄关系档案史料选编》,第一编,下册,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407页。李云泉:《朝贡制度史论——中国古代对外关系体制研究》,第251页。
[39]马戛尔尼在一些文献中也被译作“马嘎尔尼”。
[40]佩雷菲特:《停滞的帝国——两个世界的撞击》(王国卿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101-102页。
[41]《清史稿》卷91,《礼志十·外国贡使觐见礼》,第2679页。转引自李云泉:《朝贡制度史论——中国古代对外关系体制研究》,第257页。
[42]参考佩雷菲特:《停滞的帝国——两个世界的撞击》,第85-86页。何伟亚:《怀柔远人:马嘎尔尼使华的中英礼仪冲突》,第80-81页。李云泉:《朝贡制度史论——中国古代对外关系体制研究》,第261页。
[43]参考李云泉:《朝贡制度史论——中国古代对外关系体制研究》,第305-311页。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张汇文等译),第二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版,第292-295页。
[44]对中西实力对比的认识上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在数次战争失败这个惨痛的经历之后,不得不对物质事实予以承认的结果。
[45]从积极的角度看,我们充其量可以说观念起到的阻碍作用减小了(但它仍不是变化得以发生的推动力),不过即使对于这一点,我们也需要相对的谨慎,后面将要谈到的清朝对朝鲜的态度表明在这一点上采取谨慎态度的重要性。
[46]王开玺:《略论十七世纪中俄外交礼仪之争与两国关系》,《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第69页。
[47]高伟浓:《走向近世的中国与“朝贡”国关系》,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90页。
[48]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1291号,第2379页。转引自李云泉:《朝贡制度史论——中国古代对外关系体制研究》,第275页。
[49]郭卫东:《转折:以早期中英关系和<南京条约>为考察中心》,河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08-425页。
[50]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30-33页。
[51]同上,第57-64页。
[52]参考李云泉:《朝贡制度史论——中国古代对外关系体制研究》,第288页。
[53]《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第8册,第2682-2683页,转引自李云泉:《朝贡制度史论─—中国古代对外关系体制研究》,第290页。
[54]梁碧莹:《艰难的外交——晚清中国驻美公使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61-63页。
[55]《奕等派美国蒲安臣“权充”办理中外交涉事务使臣的奏折》,《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51卷,第26-29页。转引自复旦大学历史系中国近代史教研组:《中国近代对外关系史资料选辑(1840-1949)》,上卷,第一分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241-243页。
[56]《奕等派斌椿随赫德前往欧洲“游历”的奏折》,《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39卷,第1-2页。转引自复旦大学历史系中国近代史教研组:《中国近代对外关系史资料选辑(1840-1949)》,上卷,第一分册,第240-2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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