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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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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亚太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中国亚洲太平洋学会(CHINESEASSOCIATIONOFASIA-PACIFICSTUDIES)

  第二条 本学会是我国从事亚洲太平洋地区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研究工作的研究人员、教学人员和实际工作者组成的多学科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遵守国家宪法、各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团结、组织研究亚太问题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积极承担中央交办的课题项目,促进国际和国内学术交流,加强同亚太地区及亚太地区与世界各国有关学术机构的合作,为我国进一步实施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1、本学会的主管单位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并接受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2、本学会秘书处设在中国社科院亚太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1、交流亚太问题的研究情况,学术成果和信息;

  2、组织有关亚太问题的专题讨论会、报告会、座谈会和学术讨论会以促进国内的学术交流;

  3、同国外有关学术机构、国际组织建立联系,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主办有关国际学术会议和学术研究;

  4、组织编写、翻译有关亚太问题的著作、文献和资料;

  5、开展咨询服务和人才培训等活动;

  6、编辑《亚太通讯》,与社科院亚太所联合出版《当代亚太》。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凡从事亚太问题研究的研究人员、教学人员和实际工作者以及有关团体,承认本学会章程,履行入会手续,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七条 会员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获取有关信息资料,对本会提出批评建议,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会员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向本会提供研究成果,并尽力承担本会委托的研究任务和其他工作。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学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会议

  1、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学会理事;

  3、审议学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九条 本会三年举行一次会员代表会议

  第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三至五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三至五人);

  4、决定设立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5、视工作需要,聘请若干从事亚太活动的国内知名人士担任顾问。

  第十二条 理事会决定须经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科领域有较大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需经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有关上级批准。

  第十六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法人代表。本团体法定代表不担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八条 秘书长执行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活动;

  2、提名副秘书长等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3、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1、中国社会科学院提供部分活动经费;

  2、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经费必须用于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终止活动,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初议。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终止初议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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